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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出口协议书

【签约声明】 本协议缔约方为阿里巴巴国际站用户(下称“甲方”或“您”)与一达通公司(指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或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或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具体以实际服务提供为准。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乙方"或“一达通”)。请您仔细审阅本协议的全部组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基本信息、联系信息、资料信息及本协议全部声明及条款),并充分理解全部内容含义(特别是加粗的内容);一旦您点击“确认”或实际已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即表明您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都审核无误、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即在您与一达通之间订立。 您理解并同意,因业务运营需要一达通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单方面的补充和(或)变更,并以在阿里巴巴国际站(http://www.alibaba.com)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onetouch.alibaba.com)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更新资料、录入产品信息、录入开票人信息、签署《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电子邮件及线上委托一达通进行协议中列明的各项服务等,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一达通提交协议终止申请。 【协议条款】 鉴于 甲方是一家有外贸综合服务需求的生产企业及/或此类生产企业的受托人,乙方是阿里巴巴旗下一家提供货物代理出口报关、物流、信保、垫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货物出口提供相关服务订立此协议(又称外贸出口服务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1.确认及授权 2.乙方服务项目 3.双方权利义务 4.物流安排及出口报关 5.知识产权 服务项下的出口产品已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甲方须将知识产权备案的相关书面证明、或知识产权所有者出具给甲方的授权书、在每一笔产品报关出口之前提交给乙方。 服务项下的出口产品未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甲方须保证该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该产品的报关。 服务项下的出口产品侵犯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行政罚款、向第三人的经济赔偿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及/或委托他人使用及/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及/或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6.出口退税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口退税业务服务时,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本条第6.1和6.2款所述的所有约定履行。 6.1 甲方保证自身及其供应商遵守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甲方及/或其供应商虚开、迟开、错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产生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及/或其供应商无法开具或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乙方被税务主管机关征收内销税的,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及时承担的,乙方有权从外汇结汇款等款项中扣留,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6.2 垫付退税服务: 6.2.1 垫付退税服务内容:如需乙方垫付出口退税的,乙方将在三个条件【1、出口报关完毕(甲方自行安排报关的,须待乙方收到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2、收到全额外汇货款;3、收到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满足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退税金额的百分之九十六(96%)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6.2.2 垫付退税服务费:甲方同意就该服务向乙方支付退税金额的百分之四(4%)作为乙方垫付出口退税的服务费; 6.2.3 在甲方的出口业务符合税务机关函调条件时,乙方将暂停办理该垫付退税服务,并将根据函调结果继续或停止该服务; 6.2.4 未经税务机关函调的情况下,乙方垫付退税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万元);乙方有权随时调整此额度,调整的额度以阿里巴巴国际站公布信息为准; 6.2.5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乙方设置的退税管理评审机制、审核并确定甲方的退税预付时间和具体额度; 6.2.6乙方垫付退税款后,如甲方及其供应商出现下述情形,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向税务机关申请该笔退税的,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己垫付的全部退税金额退还给乙方: (1)甲方及其供应商委托出口的产品在乙方提交退税申请后,涉及到退税函调且出现回函异常,导致无法办理退税。 (2)甲方及其供应商因自身的问题无法符合出口退税要求,导致乙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3)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乙方无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退税的情形。 7.外汇收结 7.1 外汇的收取: 7.2 外汇的结算: ① 深圳、杭州账户收汇的:当日上午11:30之前到账的以当日上午11:00-12:00汇率结汇;当日11:30-17:30收汇的以当日16:00-17:30汇率结汇,当日17:30以后收汇按次日上午11:00-12:00的汇率结汇。 ② 香港账户收汇的:当日上午十二时之前收到的外汇,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十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计算人民币款项;当日上午十二时之后收到的外汇,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十五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计算人民币款项。 ③ 遇国家政策调整,结汇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5.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外汇金额进行结算,不承担收汇及结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7.3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收、结汇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甲方保证 9.费用结算 10.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1.2.1服务由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2服务由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或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服务提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2.解除和终止 何一方存在清算、破产、重组、强制合并、解散或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依据本协议,甲方存在违法或涉嫌违法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甲方未通过乙方依据本协议3.2.5条所做的服务资格审核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 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整体业务的调整,提前30天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若双方此前就外贸出口服务已签署相关基础协议(包括《代理出口协议》及或《对外贸易合作协议》及或《委托采购协议》及或《框架合作协议》)且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13.其它规定 14.附则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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