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排行榜前十名推荐:宁德时代CATL、弗迪电池、中创新航、亿纬EVE、国轩高科、欣旺达SUNWODA、LG新能源、蜂巢能源SVOLT、孚能科技Farasis、正力新能ZENERGY等。
1、宁德时代CATL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是全球领先的锂离子电池研发制造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应用提供一流解决方案。2018年06月1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宁德时代在国内拥有五大研发中心,全球范围内拥有十三大生产基地。
2、弗迪电池
弗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独立子品牌,国内颇具影响力的动力电池厂商之一,其核心产品“刀片电池”凭借成本低、安全性高等特点而享誉业界。弗迪电池在全国设有多个规模化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已形成了完整的动力电池研发及生产体系,目前与国内外多家知名车企相继建立了合作关系。
3、中创新航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专业从事锂离子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储能电池及相关集成产品和锂电池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市场应用开发的高科技企业。产品涵盖三元和磷酸铁锂两大体系,为以动力及储能为代表的新能源全场景应用市场提供完善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
4、亿纬EVE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亿纬锂能成立于2001年,于2009年在深圳创业板上市,已形成锂原电池、锂离子电池、电源系统、电子烟等核心业务。是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质量锂电池平台公司,公司拥有消费电池和动力电池核心技术和全面解决方案,产品广泛应用于物联网、能源互联网领域。
5、国轩高科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国轩高科是国内较早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离子电池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主要产品包括磷酸铁锂和三元材料及电芯、动力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及储能型电池组等。广泛应用于纯电动商用车、乘用车、物流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领域,公司于2015年5月成功上市。
6、欣旺达SUNWODA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欣旺达创立于1997年,全球锂离子电池领域佼佼者,以锂电池模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为主营业务。于201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业务板块涵盖手机数码等3C消费类电池、智能硬件、电动汽车电池、储能系统与能源互联网、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检测服务等。
7、LG新能源
爱尔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LG新能源是原LG化学旗下锂电池事业部,于2020年被独立拆分成立的上市公司,全方位布局动力电池、小型电池和储能电池领域,产品覆盖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航空航天全场景。LG新能源提供融合多项创新技术的动力电池单体、模组、BMS及电池包系列产品,覆盖从电池生产到回收利用的全生命周期。
8、蜂巢能源SVOLT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蜂巢能源前身是长城汽车动力电池事业部,2016年12月成立电池事业部,2018年2月独立为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自2012年起开展动力电池的预研,2018年正式独立面向全行业发展。目前主要产品包括电芯、模组及电池包及储能电池系统,并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动力电池及储能产品整体解决方案。
9、孚能科技Farasis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孚能科技成立于2009年,2020年于上交所上市,全球领先的软包动力及储能电池生产商,中国首批实现三元软包动力电池量产的企业之一。孚能科技专注于软包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交通、储能、装备、能源物联网等行业领域。
10、正力新能ZENERGY
江苏正力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正力新能原塔菲尔新能源,是专业从事于新能源锂离子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电芯、模组、BMS及Pack的完整资源开发能力,产品涵盖海陆空应用。包括BEV、HEV、PHEV、储能、飞行器电池等多个产品体系,为全球锂离子动力和储能领域提供数字化精准高效的新能源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一弗迪电池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宁德时代新能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塔菲尔新能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宁德时代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塔菲尔公司未经宁德时代公司许可,制造、销售含涉案专利的动力电池,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亿元。
宁德时代新能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德时代”)成立于2011年,是国内率先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动力电池制造商之一,专注于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应用提供一流解决方案,核心技术包括在动力和储能电池领域,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电池回收二次利用等全产业链研发及制造能力。
宁德时代于2015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6年5月11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1112402.7,授权公告号为CN205231128U(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授权后,原告一直及时履行年费缴纳义务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涉案专利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江苏塔菲尔新能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塔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4日。东莞塔菲尔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塔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8日。东塔公司系深圳塔菲尔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塔菲尔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系江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江塔公司和东塔公司合称“二塔公司”。
二塔公司未经宁德时代公司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具体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规格为NCM100Ah的动力电池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此外,二塔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规格为NCM120Ah和NCM135Ah的动力电池,由于使用了与NCM100Ah动力电池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样涉嫌实施涉案专利。
东塔公司辩称,同意江塔公司的答辩意见。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防爆装置”,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11日,专利权人宁德时代公司。该专利共包含10项权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