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问答 正文

“保水虾仁” 风波后,与辉同行为啥不是“退一赔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杜科

  近日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保水虾仁”的问题

  报道中称

  有部分生产厂家在加工水产品时

  违规、超量添加保水剂

  保水剂即食品水分保持剂,常用复合磷酸盐,它能保持虾仁的水分、提升口感和延长保质期,复合磷酸盐是允许使用的合法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对其使用量有严格规定。但部分企业为了给虾仁增重,超量使用保水剂。据介绍,长期过量摄入磷酸盐可能会带来健康风险,如消化系统问题、导致人体的钙磷比失衡、缺钙、引发心血管疾病。

  央视“3·15”晚会曝光“保水虾仁”后

  有网友反映

  “与辉同行”直播间曾带货的一款

  “大岸浪花大号虾仁”生产商正是

  此次被曝光的企业之一

  湛江良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3月16日

  “与辉同行”发布声明称

  已经第一时间

  下架了全部虾仁相关的商品

  并展开了对此类商品的再次审核

  “与辉同行”发布的声明称,不论后期调查结果如何,都将对在与辉同行购买过“大岸浪花品牌”冷冻虾仁的消费者,先行按照“退一赔三”的金额进行售后服务。相关打款工作已经开始,预计在1—3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3月17日

  在社交平台有多位消费者晒单称

  已收到与辉同行

  对冷冻虾仁的赔付金

  记者看到不少消费者评论称

  与辉同行“有担当有责任”

  “退一赔三算是良心企业了”

  但也有网友发出质疑

  “根据法律规定

  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是退一赔十”

  3月20日

  记者就售后赔偿

  为何不是“退一赔十”

  而是“退一赔三”咨询与辉同行客服

  客服人员答复称:“感谢您的反馈,我会记下来的。”而当记者追问多久给答复时,客服人员表示“主页已发布相关声明”,记者在“与辉同行”主页看到了其声明,内容和“与辉同行”微博发布的声明内容一样。

  记者了解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那么

  啥时候适用“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

  👉“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情况;

  👉退一赔十”适用于食品领域,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

  那么

  消费者到底应该如何索赔?

  向谁索赔?

  3月20日,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保水虾仁”问题,如果监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

  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情况一:

  商家如果明知其销售的虾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情况二:

  如果商家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仍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伟娜律师对记者表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管有没有构成欺诈,只要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都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张伟娜表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