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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街球裁判冲突比赛受伤谁担责?《民法典》保障你的运动自由

篮球比赛因其高强度的对抗和激烈的攻守转换在大众体育运动中具有独特的魅力,尤其吸引年轻朋友们走上球场一试身手。但紧张刺激伴随着较高的伤害风险,当在比赛对抗中受伤,损害结果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小武和小韩(均为化名)在大学学院杯篮球赛上分别代表各自学院上场比赛,比赛中小武在一次起跳上篮的过程中,遭到对方防守球员小韩的强硬防守,双方在空中发生对抗双双倒地,小韩被判违体(违反体育道德)犯规,小武受伤。赛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肩外伤,小武将小韩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韩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续医药费等相关损失。 争议焦点 原告小武认为其受伤的结果系小韩超出正常防守动作的犯规行为导致,造成小武的外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韩辩称其不是故意的,犯规动作本意为封盖原告的投篮本身,对造成原告的损害结果表示歉意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法官询问了专业的裁判员,查找了篮球规则中对于不同种类犯规的罚则,具体地分析了原被告的比赛动作,最终援引我国《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认定小韩的行为虽为违体犯规但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驳回原告小武的诉讼请求。 释法明理 《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旨在免除危险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一般过失的侵权责任,保障相关文体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充分的活动自由,促进相关文体活动的正常发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其产生不当抑制。但是,自甘风险规则存在例外情形,这要求热爱运动的你我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要尽可能地保护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另一方面也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一切运动行为都无需承担责任而对其他参加者实施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 文字:刘 赫 编辑:李 玲 初审:田广虹 复审:范 祥 终审:张 晶 声明:本公众号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比赛受伤谁担责?《民法典》保障你的运动自由》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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