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慎撞沉一艘福建籍渔船后,两名菲律宾籍船员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本案系全国海警首例涉人员失踪并由地方法院作出交通肇事罪有罪生效判决案件,也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集中管辖涉海警刑事案件以来首例海上重大交通肇事案件。
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与阿某某(均为菲律宾籍)违规驾驶“珀尔修斯”轮,在我国台湾海峡水域与一艘福建籍渔船发生碰撞,导致渔船瞬间沉没,船上14名船员落水,其中2人获救,12人失踪,其中6人于2022年5月被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宣告死亡。
碰撞发生时,包括被告人兰某某、阿某某在内的珀轮船员均未发现异常,两人误认为该渔船未受损害,故将珀轮驶离。当日稍晚时候,珀轮被通知发生交通事故,遂航行至上海接受调查。被告人兰某某、阿某某上岸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查,本起事故系两船互有过失的海上交通责任事故,珀轮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本案被告人兰某某、阿某某系事故直接责任人。
2022年7月28日,上海检察三分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兰某某、阿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案件办理期间,三分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多名失踪被害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截至2024年,已完成本案相关司法救助案件8件,发放司法救助金9.75万元。
上海检察三分院介绍了本案办理的一些难点。一是被害人有无生还可能,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交通肇事致人失踪的危害后果。在提前介入阶段,三分院即建议侦查机关将取证重点集中在查明被害人是否仍有生还可能。审查起诉阶段,根据被害人失踪的时空地点、规模化常态化搜救情况、专家组评估认证意见、被害人失踪至今时长等情况,综合认定12名失踪被害人已无生还可能,且可以认为该种状态与客观死亡无异。
二是两名被告人有没有肇事逃逸情节。中国海事局就本案出具的调查报告中,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认定珀轮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三分院通过珀轮船载航行记录仪录音材料,初步明确被告人的主观明知情形,后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确系误认渔船未受损害,对事故后果和救助必要性缺乏认知,且事后未逃避法律追究,最终认定被告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肇事逃逸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