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龙湖大队值班室接110指挥中心通报,在金砂东路与金环路交界发生一宗交通事故,接报后我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取证,发现事故现场为一大型新能源汽车(车属单位汕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途径金砂东路与金环路交界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赵某受伤。
民警在现场勘查完毕后立即通知汕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到汕大第一附属医院垫付伤者救治费用,同时前往医院了解情况并通知医院全力救治,联系伤者家属速到医院办理有关手续。在医院对肇事司机实施控制和取证,后带回大队进行调查。随后,赵某因伤势较重,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7]409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等有关规定,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成立“20190805”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经查,当事驾驶员吴某从2014年6月至2019年8月共有3次交通违法记录,扣2分,均已接受处罚,罚款共人民币100元。
粤D06925D号牌大型新能源汽车安装有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装置,近1年来有2宗交通违法,其它违法行为2宗,均已接受处罚。近年来无历史事故记录。同时,该车肇事前各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当事人吴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在左转弯时精神不集中,疏忽大意,对前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及驾车时妨碍安全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过错之一。当事人赵某从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通过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本事故的另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另一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经我办案单位集体讨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吴某、赵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此事故中,当事人驾驶员吴某驾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7条第9项的规定,决定对吴某处以100元的处罚。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1、车属单位虽有制定安全学习制度,但流于形式,没有落实到位,对公司运营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2、当事人驾驶员吴某2014年10月、2016年5月有2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2019年5月有两次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元,记2分。作为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对当事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末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的规定,该案涉嫌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建议案件由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对该事故所暴露的问题落实车属单位进行整改,对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完善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制度及落实到位,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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