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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专业知识讲座252,新政解读(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第一部分:银保监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出炉”。第二部分:光大潘东: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推动理财规范转型。第三部分:政策全文。 本期主要解读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及影响。 该政策是针对商业银行或者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规定,所以请银行小伙伴注意,其它金融机构小伙伴围观吧。 第一部分:银保监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出炉”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12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下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投资管理、流动性管控、估值等作出明确规定,过渡期到2020年末。至此,业内期待已久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细则终于“靴子”落地。 去年,“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相继发布,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出炉”。至今,我国现金管理类理财规模得到快速增长。 据了解,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相较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范围更窄。 按照《通知》,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估值核算方面,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 具体而言,《通知》规定,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指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并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为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通知》规定,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将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并督促银行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摘自:人民网) 第二部分:光大潘东: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推动理财规范转型 新浪财经讯 12月30日消息,央行、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光大理财公司总经理潘东独家回应新浪财经称,《通知》的出台对货币市场、资管行业格局乃至实体经济融资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潘东认为,《通知》将在四方面影响市场:统一规制、公平竞争,防患未然、降低风险,促进转型、稳健发展,降低利率、传导实体。 潘东指出,《通知》明确了资管新规过渡期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长期制度安排,有利于不断修正和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中的行为。虽然短期内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有阵痛,但长期来看,《通知》对促进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有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过去由于公募基金有免税优势,而银行理财在投资和申购赎回方面有更多的灵活性,因此整个市场达到了微妙平衡状态,如果未来对银行理财的监管要求与公募完全一致,那么在税收公平性方面也应该保持一致,保持市场平衡,防止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行稳方能致远,应前瞻布局好银行理财现金产品的方向、策略和路径,推动银行理财稳健规范发展。”潘东最后表示。 以下为潘东点评全文: 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推动理财规范转型、降低融资成本 12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做了明确定义,并提出了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一致的监管要求。本文就《通知》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影响和意义及银行理财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8年4月资管新规出台后,为促进资管机构平稳转型,央行等部委7月发布补充通知,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这为银行理财转型提供了过渡性路径。如果要求银行理财从预期收益型模式一步转型到市值法的净值型产品,具有较大的难度和风险,因此提供摊余成本法的净值型产品,作为中间过渡的形态,保证了银行理财的平稳转型,为银行理财整体规模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资管新规以后,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成为许多银行净值型产品转型的先导和主力。由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可采用摊余成本法,收益率相对稳定,能够为习惯了购买预期收益产品的理财客户所接受,尽管这类产品收益率略低于定期的理财产品,但是由于产品流动性较好(大多数银行可以T+0赎回),弥补了收益的不足,因此规模得以较快增长。相对于公募货币基金,银行理财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大多在3%-3.5%附近,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大多在2.5%左右,貌似有100bp的收益率优势,但公募货基有独享的免税红利,实践中二者取得了微妙平衡。 然而,资管新规及补充通知第一次提出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提法,但并无明确的定义和监管细则,银保监会也无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相关规制,因而各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投资久期和投资范围、偏离度管理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因此在实际产品运作中差异性较大。而此次通知出台则进一步明确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及具体监管要求,希望促进银行理财积极转型和规范发展。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投资范围上投资存款不超过1年,投资债券不超过397天;在投资集中度方面,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均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在组合久期管理方面,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摊余成本与影子定价方面,与货币基金完全一致,具有0.5%和0.25%的偏离度管理要求。同时,对于T+0赎回进行限制,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 在风险控制方面,《通知》比货币基金要求更严格,《通知》规定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而货币基金没有相关要求;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然而,鉴于银行理财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即使风险准备金根据监管要求按照管理费的10%计提,也需要时间才能累积到一定规模。 此外,公募基金能够免除利息所得税以及买卖股票、债券价差收入的增值税,而银行理财产品需缴纳所得税和所有的增值税,在税收方面相比公募基金具有显著劣势。按照25%的所得税率计算,公募基金3%的收益率相当于4%,埋下了机构套利的隐患。既然《通知》对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要求已经完全比照公募基金,那么理论上在税收方面该类产品也应该享受等同于公募基金的待遇,贯彻统一规制、公平竞争的原则,减少监管套利。 实际上,过去由于公募基金有免税优势,而银行理财在投资和申购赎回方面有更多的灵活性,因此整个市场达到了微妙平衡状态,如果未来对银行理财的监管要求与公募完全一致,但是公募的免税优势又独树一帜,那么公募货币基金将引来更多机构套利和投资者追捧,那么必将打破市场平衡,需高度关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通知》影响及意义 《通知》的出台对货币市场、资管行业格局乃至实体经济融资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统一规制、公平竞争 资管新规出台的初衷就是统一规制、公平竞争,让各类资管机构站在统一起跑线上,因此《通知》基本完全参照货币基金的监管规则和要求,将现金管理类产品纳入统一的监管规则之下,让功能类似的产品公平竞争,避免监管套利,这也有助于引导市场良性竞争,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进落地中应兼顾税收公平方面的平衡实施。 2、防患未然,降低风险 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资管新规后规模增长较快,但对该类产品没有久期的限制和偏离度管理,有些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久期较长,个别银行甚至投资了非标资产,有系统性流动性风险隐患。因此,在快速发展的当下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是防患于未然,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 3、促进转型,稳健发展 现金管理类产品之所以成为银行理财重点发展的产品,根本上在于其先天的优势以及与理财客户的匹配度较好,《通知》实施后这类产品规模可能放缓,这将促使银行理财进一步转型,从根本上转向符合资管新规的净值型产品,提升大类资产的配置能力,加大对资本市场投资力度,实现多策略和多市场布局,这样才能长期稳健发展,同时也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增量资金。 4、降低利率,传导实体 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多措并举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而当前以银行现金类理财为代表的无风险利率仍处于3%-3.5%左右的较高水平。若《通知》实施后,将促使银行理财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下行,这也将进一步传导到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引导市场的无风险利率下行,最终将传导到企业融资端,降低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企业投资扩大生产,从而提升经济活力。 四、银行理财应对策略 尽管本次下发的《通知》只是征求意见稿,但《通知》明确了资管新规过渡期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长期制度安排,有利于不断修正和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中的行为。虽然短期内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有阵痛,但长期来看,《通知》对促进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有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应按照《通知》精神积极转型,拥抱未来,主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在产品端,应对照《通知》精神和要义梳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体系,确定清晰可行的产品改造路径和时间表。以我们光大银行为例,光大银行现有产品体系中包括不同类型的净值型“现金管理类产品”,其中阳光碧1号作为市场上首只采用市价法进行估值的货币市场类净值型产品,符合资管新规要求且引领了行业转型,勿用改造应继续做大;其他产品是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思路进行研发设计,均没有投资非标资产,但组合期限、单券期限等有差异。易改造的应积极腾挪资产改造为合规新产品,改造难度较大的可将其视为预期收益型老产品,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做好压降工作。 二是在投资端,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投资资产的调整和转变。下一步重点是要提升对央票、同业存单、利率债等短久期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和交易能力,做好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大类资产配置,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提升投资收益。 三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流动性风险是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尽管现金管理类产品是非保本净值型产品,但若出现本金亏损时投资者也将难以接受,这就对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应做好估值偏离度管理,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产品管理机制,包括认购和赎回限制、强制赎回费设置、巨额赎回措施、投资者集中度管理等,并据此优化产品合同文本,做好对投资者的营销宣传和风险揭示,不断强化产品信息披露,切实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 四是在合规管理方面,《通知》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提出了20余项合规监管指标,均需进行有效管控。以光大银行为例,我们前期通过IT系统开发,目前对现有“现金管理类产品”已实现相关合规限额的自动化控制,包括高流动性资产占比、高评级债券占比、单一债券持仓占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下一步,还需进一步优化改造相关投资管理系统和风控模块,以实现各类新增指标的自动化管控。 五是在估值和营运方面,《通知》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应进一步提升产品估值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更加公允的反映投资组合价值。同时《通知》中涉及的产品端、投资端、投资者等各项要求,均需通过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能力来实现有效管理。 《通知》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的监管要求、生效日期、过渡期安排等还需要以正式发文明确。无论最终监管规则如何,统一规制,回归本源,资管行业的初心和使命不变,即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服务实体经济。《通知》为银行理财指明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发展方向,行稳方能致远,应前瞻布局好银行理财现金产品的方向、策略和路径,推动银行理财稳健规范发展。 (摘自:新浪财经) 第三部分:政策全文 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知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三、(投资集中度)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四)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 (五)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本机构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托管机构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流动性和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四)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三)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五、(投资组合久期管理)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 天。 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摊余成本和影子定价)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现金管理类产品价值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采用的估值方法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 现金管理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 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款所述情形及其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销售文件中约定并进行信息披露。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NAVs-NAVa)/NAVa 。其中,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七、(产品认购和赎回)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销售文件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认购。 当日认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特殊现金管理类产品品种除外。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该现金管理类产品财产。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上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销售文件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 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投资者集中度)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 (二)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或者80% 以上的资产应当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者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当前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 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二)当前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 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 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一)(二)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单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前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 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 且偏离度为负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前10 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现金管理类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宣传销售)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十、(风险控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业务的各类风险,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规模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类产品压力测试制度,针对单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影响,压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制定有效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产品赎回需求。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 。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 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结合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合规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水平与认购赎回机制安排等,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 十一、(交易管理)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加强现金管理类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的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现金管理类产品与相关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品应当与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过渡期安排)本通知自X 年X 月X 日起施行。过渡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 年底。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整改。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十三、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适用本通知规定。 年月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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