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配套政策,《办法》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和《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到2020年底。
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后续产品配套细则中采纳。
《办法》的看点包括:
1、落实《指导意见》,弥补制度空白。作为保险资管产品纲领性文件,为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开展提供更明确、更系统的指引。
2、一定程度上看齐银行理财以及私募资管计划的监管规则,统一与其它资管机构起跑线。
3、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私募定位,明确3类保险资管产品形式: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与服务实体经济。
4、拓宽投资者范围,允许向合格个人投资者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同时降低投资者认购门槛,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拓展财富管理业务,发挥优势,满足个人投资者多元化投资目标。
5、拓宽保险资管机构销售渠道和业务范围,允许开展投资顾问、产品代销等业务,促进各资管机构优势互补,相互合作,从而促进大资管行业发展。
6、组合类产品从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制,有助于产品发行流程简化、效率提高,促进行业产品业务规模增长。
7、多举措防控风险: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落实穿透监管,有利于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8、对保险资管是机遇也是挑战,有品牌、有业绩、主动管理能力强的机构将迎来快速发展。
据悉,保险资管产品新规包括“1+3”个文件,《办法》相当于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各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
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3个配套细则。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办法》拓宽了投资者范围和销售渠道,允许向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允许采取代销模式;拓展了保险资管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产品代销等业务。
在产品发行机制方面,《办法》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放权”之外,《办法》着重从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和落实穿透监管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我国资管业务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拓宽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空间和投资渠道;有利于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规则,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保险资管产品优势,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业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政策框架,推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专家解读
业内普遍认为,作为保险资管产品纲领性文件,《办法》的出台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办法》是落实《指导意见》、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规范行业业务标准、赋予保险资管市场化定位、统一与其它资管机构起跑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段国圣表示。
对接《指导意见》 弥补制度空白
近年来,保险资管业务蓬勃发展,截至2019年底,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不过,各类保险资管产品一直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一方面,“《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和形式、产品当事人资质要求和职责,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实现了与《指导意见》有效衔接,弥补了制度空白,强化了各类型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开展提供了更明确、更系统的指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刘凡表示。
另一方面,“在强监管、去通道、去嵌套、期限匹配、净值化管理、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办法》与《指导意见》,以及《指导意见》框架下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其他资管产品政策要求保持一致,使保险资管产品和其他资管产品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保险资管独特优势,更好服务保险保障,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与服务实体经济。”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殷春平表示。
明确保险资管定位 允许向合格个人投资者发行
《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私募定位,理顺了保险资管与保险资金运用的关系。“由于保险资管基本上脱胎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等历史原因,目前存在保险资管定位不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与保险资产管理边界不清晰等情况。” 殷春平表示。
保险资管机构既是资产管理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通过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工具投资,能有效对宏观经济产生积极的促进和影响。“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基础设施补短板、企业去杠杆、地方政府严控债务的复杂环境之中,实体经济缺少资本,急需长期资金化解缺口。此次《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公开市场等多种投资形式,多途径对接实体经济。” 段国圣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多方面规则进行了拓展:
拓宽投资者范围。目前保险资管机构只能受托管理机构资金,主要是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行业一直呼吁能放开对个人投资者销售,且当前组合类产品投资门槛较高。《办法》允许向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并降低了投资者认购门槛。这一规定“在资金来源方面拉齐了此前保险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其他可比产品的差距,有利于保险资管机构广泛吸纳其他社会资金”,刘凡称;“为保险资管机构拓展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政策环境”,殷春平说。对投资者来说,“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发挥资产配置优势,灵活运用多种投资工具,满足合格个人投资者多元化投资目标。”段国圣提出。
拓宽销售渠道。《办法》提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但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保险资管机构自身销售渠道建设的不足。段国圣相信,“在与保险集团协同合作下,通过联动多销售渠道的客群资源,未来个人财富业务将成为保险资管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拓宽保险资管的业务范围。现有保险资管机构主要是通过资产管理产品、专户等形式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根据《办法》规定,保险资管可以开展投资顾问、产品代销等业务。“代销、投顾业务的放开将促进各资产管理机构优势互补,相互合作,对行业发展起到‘1+1大于2’的效果。”殷春平说。
此外,刘凡提出,《办法》将组合类产品从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制,体现了监管机构简政放权的工作思路,有助于产品发行流程简化、效率提高,促进行业产品业务规模增长;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统一了产品分类标准,允许权益类产品的权益投资比例为80%,增加了保险资管机构资产配置的灵活度,有利于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化优势;调整了产品投资范围,使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与其他资管产品保持一致,如允许非险资投资信托计划等组合类产品。这对保险资管机构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要保险资管机构提高投资研究和产品研发能力,找准自身定位,积极参与资管市场竞争。
《办法》列明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受托管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这有利于发挥前者善于管理长期资金、大规模资金及擅长固定收益投资的独特优势,有利于我国养老金市场的发展,殷春平表示。“但我们认为要真正落地,还需要保险资管机构进一步加强投研和风控等能力建设。”
压实主体责任 强化风险防控
近年来,国内资管行业发展迅猛,在服务投资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升居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野蛮生长产生的诸多乱象,也蕴含了较高的金融风险。
虽然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仍需重视风险防控,这一点在《办法》中得到了加强:
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这也有助于保障保险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规定如保险资金参与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这也体现了行业本身的发展特色。
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强调保险资管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
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首次明确了托管人、投资顾问的资质和职责,为保险资管机构和其他合格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也有助于加强风险防控。
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资管机构势必高度重视风险管理,而资金安全性恰好是绝大部分财富管理客户的最主要诉求。严格的风控措施和稳健的投资风格都赋予了保险资管机构在资管领域较强的竞争优势。”段国圣认为。
把握历史机遇 期待配套细则
总体来看,随着社会财富不断增长,监管政策逐步统一,国内市场不断开放,各类资管机构都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不断适应市场,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建成全能型的资产管理机构,才能在大资管时代的多元化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监管机构在这一关键时期为保险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为推动保险资管机构走出保险行业、在更广阔的市场中开拓进取创造了条件,必将对保险资管行业带来深刻的影响。” 国寿资产方面表示。
刘凡介绍,过去以管理系统内资金为主,《办法》的出台对国寿资产开展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太保资产方面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保险资管是机遇也是挑战。首先,各保险资管机构本身将面临重新定位,有品牌、有业绩、主动管理能力强的机构将迎来快速发展。其次,《办法》对投资者与产品类型、可投资资产等进行了更加清晰的规定,而每一个细分领域未来都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这就意味着对于细分市场(客户与资产)的理解与执行,产品的整合与驱动能力,将成为保险资管机构未来能否在资管市场异军突起的关键。
据悉,《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的“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各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由于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出台针对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具体细则。对此,业内表示“期待”、“盼望尽快落地”。
国寿资产方面表示,希望接下来的细则在登记交易、证券化产品可投资范围、估值核算、反洗钱工作要求等方面进一步与其他资管产品看齐,以提高保险资管产品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