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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来了!投资有门道(“跨境理财通”正式落地,这些“南向通”常见问题一一解答)

9月10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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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可远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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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下午,在人民银行总行、国务院港澳办、省府领导和港澳特首的见证下,“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实施细则》也正式印发。这是金融支持大湾区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跨境理财通’的业务办理流程对于投资者十分‘友好’。”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苏赟表示,“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基本能实现全流程远程办理。粤港澳三地银行在个人跨境理财业务上能开展全方位的合作。业务涉及的跨境结算均使用人民币,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跨境理财通”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有严密的机制安排。无论是“北向通”,还是“南向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户。对投资户与汇款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加之对跨境资金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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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投资者额度暂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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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南向通”和“北向通”总额度暂定各1500亿元人民币。即港澳个人购买内地理财产品资金净流入额不超过1500亿元,大湾区内地个人购买港澳理财产品资金净流出额也不超过1500亿元。《实施细则》还设定了单个投资者额度,目前暂定为100万元。

苏赟副行长表示,将动态监测额度使用情况,根据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限额和单个投资者限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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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向通”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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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跨境理财通”的“北向通”业务中,港澳投资者可以购买到的投资产品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两大类。

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陈晓勇介绍,“北向通”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理财公司,风险等级定为“一级”至“三级”。目前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占据主导地位;同时,权益类理财产品规模增长较快,所以选择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理财产品既符合目前产品结构的现状,也有利于港澳投资者更好地分享内地的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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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机构和代销行

评级不一致无碍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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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对公募基金做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投资者能否通过“北向通”购买这类产品?

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表示,按照“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代销银行对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评定等级均在“R1”至“R3”范围内,即使两者评定的具体风险等级不完全一致,也符合“北向通”投资产品要求。举个例子,如果某只公募基金,内地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将风险评级定为R2,内地代销银行的评级为R3,按照这个规定,也是可以被列入“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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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三方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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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境外投资风险,“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了设定。试点业务开展初期,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港澳银行仅向内地投资者提供中低风险、非复杂的投资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表示,《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列明了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具有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者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三是2年以上投资经历,并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家庭金融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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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规代客操作、私售“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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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保监局局长张利星指出,内地代销银行应依法合规销售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效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地代销行在从事销售活动中不得出现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违规代客操作、私售“飞单”产品等行为,不得跨境销售。下一步,深圳银保监局也会与人民银行、证监局等密切合作,指导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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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适时研究拓展试点投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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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局长李至斌表示,将公募基金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公募基金是公认的成熟、规范投资品种,同时,试点初期审慎起见,将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限定在中低风险的“R1”至“R3”风险等级的产品。

针对市场关心的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未纳入“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的问题,主要是基于试点初期确保平稳起步、严格防范风险的考虑。李至斌表示,未来,随着“跨境理财通”试点的不断推进,可适时研究拓展试点投资产品范围。目前,对于“北向通”可投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资质,未作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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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跨境理财通”来了!投资有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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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宽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构建高水平开放新格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筹指导下,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广东、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共同参与起草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于9月10日正式发布,拉开了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购买理品的序幕。

从目前来看,仍有不少投资者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南向通”业务细节有疑问。南都记者从香港金管局了解到,目前投资者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常见问题有31个。南都记者从中精选部分“南向通”业务问题及回答,为各位内地投资者解惑。

香港金融管理局官网可知银行名单

跨境理财通及基金互认相互独立运作

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无须3个月有效来港签证

“南向通”不包括“高风险”股票基金

每名“南向通”投资者仅能有一个投资专户

采写:南都记者 许爽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朱丽娜、家俊辉、辛继召

市场期待已久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计划,终于落地。

香港金管局副总裁刘应彬在9月10日的记者会上表示:“大湾区居民最快在一个月后,即可正式通过跨境理财通进行跨境投资,目前已有超过20家香港银行已表示兴趣参与跨境理财通计划。但暂时难以预计开通后的市场反应,期望能先打好根基,不急于追求短时间内发展蓬勃。”

他表示,可参与跨境理财通的香港银行主要包括经营零售或私人银行业务并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获相关注册的香港银行。“南向通”下,理财产品的销售由香港银行负责,而跨境汇款则由内地银行负责。每家参与银行可于异地另一家或多家参与银行组成伙伴银行。

跨境理财通的启动有望为香港财富管理业带来新的“蓝海”。截至去年底,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同比上升21%至34.931万亿港元;截至去年12月底,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同比上升6%至48006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证监会认可基金数目按年上升6%至810只,而资产净值则按年上升17%至14270亿港元。根据中银香港估算,理财通计划有望每年为香港和内地的市场带来逾7亿美元收益。

在理财通计划实施初期,“北向通”和“南向通”各设1500亿元人民币的单边总额度,和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个人额度。额度使用量以跨境汇款净值计算,一旦额度达到上限,个人跨境汇出款项至投资户口便会停止,但投资者仍可以从投资户口汇款至其所在地的汇款户口。两地“北向通”不受目前人民币跨境汇款到内地每日8万元的上限。

理财通首阶段主要的理财产品范围为低至中风险的理财产品,南向通包括存款(不包括结构性存款)及低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债券及在香港注册成立并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刘应彬表示,约有100-200只产品符合“南向通”资格,产品种类足够多。而北向通方面,则为低至中风险的公募基金,低至中风险的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

投资者保障是此次跨境理财通的主要考虑原则之一,所有投诉或违规行为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处理。以“北向通”为例,涉及理财产品及相关投资的投诉会由内地的银行根据现行机制负责跟进,并受内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涉及跨境汇款的投诉则由香港银行及监管机构处理,反之亦然。

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兼总裁孙煜表示,该行正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争取早日获得监管机构同意推出“跨境理财通”服务。在业务筹备期间,中银香港和大湾区内地中国银行在客户服务体验优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各方面进行提升。该行目前在大湾区拥有超过1000个网点。

考虑在港见证开户试点

跨境远程开户是外界关注的粤港澳“跨境理财通”的一大瓶颈。

刘应彬表示,南向通方面,内地居民可以通过见证方式开户,北向通下,香港投资者则可按照现行制度开立人民币账户,或指定已有人民币账户作为投资户口。”业界对此有强烈的诉求,我们亦正与内地监管当局探讨在现行安排的基础上,以试点形式,循序渐进地设立北向通下的见证开户安排,现有的Ⅱ类账户可以接纳为理财通作投资账户用途。”

从开户流程而言,每个合资格投资者只可在其所在地持有一个跨境理财通汇款户口,及在另一个市场持有一个跨境理财通投资户口,内地投资者可在港澳两地分别持有一个投资户口。

为了方便香港居民在内地开户,此前双方监管机构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并推出了相关措施。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港澳居民目前可以通过“代理见证”在本地开立内地Ⅱ类、Ⅲ类个人银行账户。中银香港等数家香港主流零售银行也陆续为客户提供类似的见证开户服务。

然而,港澳居民此前若要开立内地“全功能”的Ⅰ类银行账户,仍需要亲自前往内地银行营业网点,提交银行所需资料。内地居民如要在香港银行开户,则需亲自携带身份资料、住址证明等到香港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其中,代理见证主要是用于绑定内地移动支付APP,支付缴纳各项费用。

基金公司推出人民币类别

香港是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中心,截至今年5月底离岸人民币存款的资金池规模达到8211亿元。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邹建雄此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预计跨境理财通启动后,所有符合销售要求的香港基金都会考虑设置人民币类别供内地投资者选择。

他指出,最近三五年,香港市场的基金产品中人民币类别(RMB Share Class)基金的需求和供应均明显增加。根据基金公会此前的调查显示,70%大湾区受访者有兴趣投资人民币计价产品,截至今年6月底,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中,人民币类别的合共有295只,相比2018年的191只明显增加,但占整体认可基金数目仍少于20%。

邹建雄认为,人民币类别基金能让投资者规避汇价风险,比如基金投资美股市场,一般会用美元计价,但人民币类别则会沿用人民币计价,有关的汇价风险会由基金经理负责,一般会透过远期合约去降低汇价变动的风险,但投资者不受汇价变动所影响。

东亚联丰投资业务发展部董事总经理卢穗欣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透露,公司旗下有25只香港注册的香港证监会认可基金产品,计划在首阶段推出8只产品,均设有人民币类别,“一半为债券产品,另一半为股债混合产品,但预计首阶段南向通的市场反应将是慢热,而非爆炸式增长,短线而言,A股市场对于内地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跨境理财通”的五大创新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苏赟介绍,按照“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原则,“跨境理财通”试点作出多项创新制度安排,在守好跨境金融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优化金融服务体验。

一是“跨境理财通”的业务办理流程对于投资者十分“友好”。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业务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基本能实现全流程远程办理。同时,我们鼓励银行优化业务流程,让内地和港澳居民能够享受更加便利、快捷的跨境金融服务。

二是粤港澳三地银行在个人跨境理财业务上能开展全方位的合作。“跨境理财通”包含“北向通”和“南向通”。简单来说,港澳投资者和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当地银行购买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这样,粤港澳三地银行会在账户基础、业务系统、网点布局等硬件设施上进行对接,在营销服务、业务规则、投诉处理等运行规则上实现衔接,大湾区金融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机制“软联通”又将走“深”一步。可以说,“跨境理财通”为大湾区金融业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一个示范。

三是“跨境理财通”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有严密的机制安排。无论是“北向通”,还是“南向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户。对投资户与汇款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加之对跨境资金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四是“跨境理财通”业务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考虑到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投资者消费习惯有差异,在业务试点中我们加强了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基础,确保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理财产品时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五是“跨境理财通”业务统一使用人民币结算。为便于个人投资者管理和识别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降低跨境交易环节的汇兑成本,“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的跨境结算均使用人民币,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跨境理财通”投资常识八问

1,总额度1500亿元如何分配?

首先,1500亿总额度是区分“南向通”和“北向通”方向分别对应的额度。也就是说,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南向通”净流出额不得超过1500亿,同理“北向通”净流入额也不得超过1500亿。其次,关于港澳不同地域的问题。无论是“南向通”还是“北向通”,1500亿元限额是香港和澳门地区共用的额度。这是因为,净流入或流出额的计算均从境内主体的角度进行统计,境内主体跨境汇入资金体现为“流入”,境内主体跨境汇出资金体现“流出”。境外收付资金的地域划分不影响总额的统计。

2,发生亏损后,100万个人额度能否重置?

虽然《实施细则》目前规定的投资产品属于“低”至“中”风险等级,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没有亏损,投资者应根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自行承担相关亏损。如果出现100万额度全部亏损的极端情况,“跨境理财通”也没有额度重置的安排,因为这样实质上已突破单个投资者100万额度的规定。这点对于“北向通”和“南向通”都是适用的。个人额度不能重置的考虑,对于个人额度的计算,以汇款户汇出净额为准,技术上较好实现。

3,合作模式如何?

关于合作模式的问题也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场较为关注的问题。为满足不同银行的经营需求和业务场景安排,我们为参与银行提供多种情景下的合作模式选择。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内地代销银行可在香港、澳门分别选择1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同样地,内地合作银行也可分别与香港、澳门的1家或多家银行进行合作。同时,内地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业务优势,选择仅作为代销银行或合作银行,即可单独开展“北向通”或“南向通”业务,不强制要求“北向通”和“南向通”必须同时开展。内地银行在提交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备案材料中,也要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4,投资者如何维权?

《实施细则》第六章从港澳投资者权利、保护原则、信息保密、内地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纠纷处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港澳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出规定。内地代销银行应当承担港澳投资者业务咨询及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畅通业务咨询渠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联合开展对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及宣传活动,提高投资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能力。

当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业务纠纷,且双方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通过内地代销银行的官方投诉渠道,向内地代销银行或其上级机构投诉。若内地代销银行对港澳投资者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港澳投资者认为内地代销银行处理结果不合理的,可告知港澳投资者向内地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其中,涉及理财产品的可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按规定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资金汇划、额度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及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最后,港澳投资者还可以请求内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向合法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首批产品什么时候发售?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刑毓静介绍,《实施细则》发布后的30天,“跨境理财通”细则正式生效。10月10日开始,内地代销银行可以向人民银行报备。报备结束完成之后,方可开展业务。

“跨境理财通”试点报备工作实行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分支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的“单一窗口”工作机制。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首先应完成“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系统的测试评估,确认其自身业务系统已实现“跨境理财通”的账户绑定、资金闭环管理等技术安排。随后,银行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经银行盖章确认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备材料各三份。当地人民银行牵头确认当地银保监局、证监局意见,若需银行进行材料补充或修改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将综合当地银保监局、证监局的相关意见,及时通过官网公布已报备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

关于银行报备,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不少关于报备主体的疑问,例如内地银行应由总行还是其在广州、深圳的省级分支机构报备,是否分别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支报备等,在此我们也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内地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内部授权情况,自主决定报备主体的层级,可以由总行报备,也可以由分支机构报备。据我们了解,大多数内地银行设有独立的分支机构负责深圳地区的业务,因此银行应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按属地监管原则,分别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中支进行报备。

6,“跨境理财通”能投私募吗?

深圳证监局局长李至斌表示,试点初期,“北向通”投资产品主要是公募基金,主要考虑到公募基金符合资管新规且风险等级评价体系相对健全,可确保满足《实施细则》投资范围的要求,在风险防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则体系也更为严格。待试点相对成熟、相关配套政策逐渐完善后,将审慎考虑进一步与境内外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拓展试点投资产品范围。对于发行“跨境理财通”基金产品的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满足现行法规关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

7,投资者须开“汇款户”和“投资户”的问题

苏赟表示,跨境理财通业务办理流程友好,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等。

对于港澳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内地开立一个Ⅰ类账户或通过代理见证的方式开立的一个Ⅱ类账户作为“北向通”的投资户,该账户只能与一个其在境外(港澳地区)的账户进行绑定。

对于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其内地的一个Ⅰ类账户作为汇款户。在投资户的开立方面,内地投资者有3种选择:一是仅在香港开立一个投资户;二是仅在澳门开立一个投资户;三是在香港、澳门各开立一个投资户,但这两个投资户共享100万投资额度。

“跨境理财通”支持代理见证等开立账户的方式。《细则》第三十二条已明确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北向通”方面,港澳投资者可选择在内地代销银行按现行制度规定开立的内地Ⅰ类银行账户作为投资户,也可选择有业务资质的银行通过代理见证方式开立的内地Ⅱ类银行账户作为投资户。

8,银行机构不得进行跨境销售?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销售主要是指以下行为:(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实施细则》中关于“实质性销售”的概念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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