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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能源车牌(广州新能源汽车上牌政策)

广州新能源车上牌条件:

持居住证,2年以上社保和个税;

名下没有在广州登记的车、也没有车牌更新的指标;

持有效驾驶证;

两年之内未曾参与过摇号。

了解当地新能源车政策比如当地是否限牌城市,以及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等等的政策情况比如广州新能源车上牌条件有广州户口和外地户口的区别。

外地户籍要有相应社保年限才能申请摇号或竞价,还要居住证等硬件要求。

广州新能源车上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非个人用户;

(二)购置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三)在2018年6月30日前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四)累计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五)申报车辆未享受其他城市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

(六)车主应在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则视为放弃。

广州新能源补贴政策

在2018年6月30日前在本市办理了新能源中小客车登记(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且尚未领取购置补贴的,满足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等要求,可在车辆注册登记后3年内向指标调控服务中心提出地方财政购置补贴申请,经核实后,市财政按1万元/台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人办理购置补贴,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再受理2018年7月1日及之后注册登记的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申领业务。

(二)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申领购置补贴,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购置补贴资格。

(三)银行账户信息需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单位申请人需提供开户许可证。

(四)新能源中小客车行驶里程证明材料:

需提交二张车辆行驶里程信息照片:

1.行驶证打开放在显示行驶里程公里数的仪表台上拍照;

2.在车头正面外手持打开的行驶证,与车辆全身一起拍照(需清晰显示车牌号码与驾驶证信息)。请把二张照片彩照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上,照片内容必须清晰。

(五)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单位授权书须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固话),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如有变动以窗口要求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广州混动车上牌政策

广州新能源车牌和普通燃油车牌是不一样的,新能源车牌只能在新能源车上使用。如果需要然后号牌需要重新摇号。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原增量指标类型适用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单位和个人将名下2012年6月30日之前在本市办理登记的普通车更新为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办理登记。

扩展资料: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一)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

(二)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三)未以被盗抢车辆名义申请取得指标,若已以被盗抢车辆名义提出增量指标申请且未取得指标的,应当先行退出增量指标申请;

(四)书面承诺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上述第(四)项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标新购置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今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因普通车被盗抢取得的其他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因节能车被盗抢取得的其他指标,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车辆在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领指标;

车辆在2018年7月1日及之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之后1年内申领指标。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以及使用周转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不适用本条规定。

广州增量调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混动车上牌证策如下:

1、只有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可以直接上绿牌,非插电式混动车不能上绿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动力来源汽油和充电,可以加油也可以外接电源,可在纯电、纯油或油电混合状态下驱动汽车;

2、而动力来源于汽油,没有充电口,无需外界电源的油电混合动力汽车是不能上绿牌的,全国各城市除北京外都可以免费更换新能源的绿色牌照。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颜色为渐变绿色;

3、车主只需要在购买新能源车并获得车架号后再上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官方网站输入车架号,即可申请到新能源车入户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 更换发动机的;

3.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 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辆登记的,凭车辆信息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汽车租赁经营者申领其他指标办理新能源车辆登记并用于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省、市汽车租赁(含分时租赁)相关管理规定。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标证明文件中注明用于租赁车辆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实际情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提出将新能源车辆指标纳入总量调控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