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机构。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我省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研究能源战略布局,推动结构调整。
(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能源中长期需求预测预警,发布相关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七)配合国家拟订和实施石油储备、油气管网建设规划,监测国内外石油天然气市场供求变化,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石油天然气投资项目。
(八)负责能源省际、国际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对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牵头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参与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煤炭电力处(综合和规划处)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省能源业统计、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起草能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能源省际、国际合作,承担外事工作。拟订煤炭和煤层气开发、煤炭加工转换为清洁能源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火电(含热电联产)、核电、天然气发电、煤炭清洁利用发电以及电网发展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及审核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参与煤电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省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能源科技装备处)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发展;研究拟订新能源、抽水蓄能、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核准、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编制政府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承担省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石油天然气处
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拟订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炼油(含生物制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油气体制改革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石油、天然气储备及供应工作;承担省天然气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兼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6名,其中正处长3名,副处长3名。 省能源局的人事、纪检、党务、行政财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