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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和合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   试点工作和合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集中安置区建设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6〕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整体推进,解决贫困村安全居住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决议》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和合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按照"整合资源、统筹实施;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精准实施"的原则,以贫困村为试点单元,以农村危房改造为主要目标,以易地扶贫搬迁为主体任务,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为总体要求,整合政策、资金和项目,通过开展试点,摸索经验,科学指导和推动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实施。   (二)试点范围。每个市州各选择1个县市开展试点,贫困村数量较多的市州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能超过2个。每个试点县市各安排1-2个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可以是1个贫困村或者1个乡镇,也可以是多个贫困村或者多个乡镇,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试点任务。到2016年底前,完成试点项目范围内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村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任务,总体上达到美丽乡村、绿色农房的要求。   (四)主要工作。   1、精准核实危房存量。认真开展全部农村危房、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和贫困村危房存量的比对核实工作(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包括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包括在农村存量危房中,见附件)。   2、科学制定试点方案。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抓紧确定试点项目范围,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包括试点范围、主要任务、资金来源、补助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根据不同的补助政策,做到信息档案分开、补贴标准分开、资金渠道分开,应改尽改。各地应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危房比对核实和试点方案制定,并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加大资金和政策整合力度,提高补助标准,继续实施重点帮扶。对无自建能力的五保户等特困农户,乡镇或村集体负责筹集资金统规统建,产权可按农村公租房的模式归集体所有,也可归农户所有(五保户产权应归集体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无房户和D级危房户、其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帮扶政策的特困农户,按5万元/户进行补助;其他D级农村危房改造和C级农房修缮加固,补助费用分别在1.5万元-2.5万元/户、0.5万元-1万元/户的标准范围内,由市县根据农户情况进行补助。鼓励脱离农业生产的贫困户,依托集镇建房或者进入乡镇养老机构。对接行政村区划调整,利用闲置村级公共用房改造成农村公租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货币化补助试点。   4、规范农村建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尊重农户自建和原址重建意愿,坚持"建新拆旧、一户一宅",严格控制建房面积。鼓励建房数量大于5户且有条件的地方采取适度集中建房方式,由乡镇或村统一规划,特别是集中建房户数大于50户且交通便利的地方,可优先考虑按住宅产业化方式实施。开展送图下乡,推动农户选择通用图集实施建房,建设绿色农房。   5、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解决村民行路难问题。实施镇村统筹供水工程,确保村民饮水安全。实施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全面解决村民用电问题。加快互联网建设,实现网络全覆盖。开展村庄环境整治。重点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完成陈年垃圾清理,合理处置农药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垃圾,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农村家庭改厕,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加强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五)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县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察。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加强指导和支持。   2、整合政策资源。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村道路、库区移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等相关涉农建设政策、资金和项目。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已建档立卡的危房户全部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范围,剩余部分由农村危房改造兜底,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危房户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市的整合措施。   3、加大农村危房改造的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试点项目的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单列;省财政将试点项目的农村危房改造纳入补助范围,按1万元/户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省级专项扶贫资金中按1万元/户对试点项目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给予补助;试点县市落实配套补助资金不少于5000元/户;使用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财政予以贴息。   4、加强监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定期不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和“雁过拔毛”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建设需满足抗震设计要求并明确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乡镇和县市应分别每周和每半月对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逐项记录检查结果,通报检查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现场推进,公布试点项目进度,通报实施情况。   5、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度、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2016年12月底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对试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对开展成绩较好的试点项目所在单位予以表扬,对进度较慢、成绩较差的试点项目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问责。   二、合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   (一)合理选择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以就近安置、适度集中为主,兼顾其他方式。优先考虑行政村内就近小集中安置,本村无法安置的,再考虑移民新村、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乡村旅游区等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对象进入小城镇或工业园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开展货币化安置试点。   (二)合理确定集中安置点规模。既要兼顾生产生活半径,又要考虑安置点的承载能力。本行政村内安置的,规模控制在10-50户;修建移民新村安置的,规模控制在50-100户;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安置的,按照城镇规划或园区规划的人口承载能力控制上限具体部署;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的,规模依据景区、景点旅游服务人口的需求进行确定,规模控制在20-50户。   (三)科学组织实施。集中安置区优先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实施,也可根据农户意愿采取"统规自建"等方式,总体上达到绿色村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技术规定》要求,组织编制集中安置区专项规划设计,其中住宅设计部分达到建筑方案深度,公共配套设施设计部分达到施工设计深度,没有规划和设计不施工。认真执行人均25平方米,从事农业生产的户均增加25平方米的农用房标准,住宅设计应优先选用各地推荐的通用图集,规范建房层数、高度和风貌特色,减少设计成本。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以住宅产业化方式实施,达到绿色农房要求。加强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提升农房功能和抗震水平,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四)完善配套设施。集中安置区应按《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技术规定》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并按依托集镇、依托村庄分类确定配套设施标准,总体上达到美丽乡村标准。设施配套能力既要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又要满足该安置区其他农户的需要,有条件的还可向周边农户、乡村旅游产业等提供服务。   (五)加强政策衔接。易地扶贫搬迁困难农户建房不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但计入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其相应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配额调整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整体项目的推进。各地在确保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资金适当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整体项目的推进。已确定纳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应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统筹安排。   附件:市(州)试点项目危房摸底信息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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