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工作室成立现场,检察官解答企业的疑问和咨询
关键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后,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深化理念引领、强化系统观念、压实工作责任,以“能动履职”替代“被动落实”,以“自我加压”为“群众减压”,在攻坚克难、创新图强中努力打破思想围城、激发内生动力、提升办案质效,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镜头下办案”成为新常态
【汉阳区检察院】
“我们是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并告知你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需要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你是否听清楚了?在场辩护人是否听清楚了?”近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内,随着办案检察官话音落下,鼠标轻点,一起危险驾驶案的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过程开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随后,办案检察官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向其释明了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嫌疑人的诉求,就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起点、基准刑、从轻从重情节以及量刑建议的计算过程作了详细说明,并对全案证据进行开示。嫌疑人表示没有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旁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不间断记录着,控辩协商的实时画面出现在检察官面前的电脑里,点击录制结束,视频会自动上传至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案件文书卷宗区,录音录像随案保存,可以随时查看、导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现场确认了录制的视频。
“这套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让控辩量刑协商的过程更规范,也更透明了。”辩护律师表示。
这是汉阳区检察院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控辩协商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一个典型场景。该案办案检察官孟南说:“将控辩协商过程这样记录下来,对我们办案人员既是监督,也是一种保护,一方面可以倒逼检察官提升释理说法能力,同时让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有了更好的保障。”
“简便实用”是该院检察官对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最大感受。“确定控辩协商时间后,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检察技术部门,以便其检查设备,提前为控辩协商做好准备。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始和结束均由检察官现场操作,录制完成后自动上传,省去了导入电脑、刻录光盘、上传系统等流程,节约了不少时间。”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陈玲说。
据了解,汉阳区检察院已对看守所相应区域进行配套升级改造,以便全面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下一步,该院准备将这项工作与远程提讯捺印系统对接,实现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线电子签名、捺印,助力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让“镜头下办案”成为新常态。
为信息“脱敏” 还市民“清静”
【蔡甸区检察院】
“最近有很多装修公司加我微信,向我推销各种装修优惠活动,每天都有好几个申请加好友的信息,我都怀疑自己微信号被盗了……”日前,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公众号里,一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普法微信被市民小李以评论反映情况。
看到评论,新媒体小编立即把情况反馈给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意识到,这可能是一条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线索,便立即与小李取得联系。
据小李介绍,最近其微信频频被陌生人申请加好友,对话中这些人无一例外都问到其新房是否需要装修。这让小李很纳闷,自己确实买了房子,已经交房,但没打算立即开始装修。他问了一圈,发现这些人都是在某网站的信息公示栏里看到新房住址、业主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这件事虽然没给我造成什么损失,但我心里还是有点不踏实。”小李向检察官坦言。
“该现象应该不是偶发,跟小李有同样遭遇的人可能不在少数。我们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各类网站公示的个人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小李提供的线索,拉开了蔡甸区检察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序幕。
活动中,检察官聚焦信息公开、就业招聘、中介服务等网络平台,大面积排查相关单位、企业、学校、医院等发布的个人信息,发现部分职能部门在“信息公开”等栏目发布的信息,含有未经去标识化处理的内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都被不同程度地公开,涉及人数众多。
“这些信息如被他人获取用于非法用途,将对公民生活安宁、财产安全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漏洞,蔡甸区检察院迅速立案调查,组织不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中的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组织对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安全排查,将发现的问题信息逐一整改到位。一些部门还建立起长效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制度。
“目前,所有被公开的‘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都已进行了‘脱敏’处理。”蔡甸区检察院检察官开展“回头看”进行确认,又给小李打去回访的电话。
“我的手机终于清静了。以后我就是检察院的忠实粉丝。”小李开心地说。
“追赃,我们只做了些分内事”
【硚口区检察院】
“真不敢相信我们的钱还能追回来!你们不仅惩处了犯罪,还全力帮我们追赃挽损,真的特别感谢!”近日,一起诈骗、盗窃案的被害人向某、孙某来到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致谢。
2021年5月,向某、孙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钟某。钟某借恋爱之名骗取她们信任,诈骗、盗窃二人钱财并挥霍一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17岁的钟某移送硚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应该很快就能起诉。”这是办案检察官黄刚猛对该案的第一印象,不过很快,他就改变了想法。得知两名被害人损失巨大,已陷入生活困境,黄刚猛决定全力追查赃款去向,帮被害人尽可能挽回损失。细致阅卷后,一笔流向某直播平台的银行流水引起他的注意。
“17岁少年”“直播平台”,长期办案培养的职业敏感让黄刚猛有所警觉,他将犯罪嫌疑人1000余条银行流水账单罗列开来,逐一细看。果不其然,又发现多笔流水账单均指向该直播平台。涉案赃款是不是被用于直播打赏了?带着疑问,黄刚猛提审了钟某。钟某坦言,诈骗、盗窃得来的部分钱款确实被他打赏给某平台主播。至于具体打赏金额,由于是多次小额打赏,他早记不清了。
“钟某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国信办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打赏应予全额退款。这笔款项可能不算巨大,造成的损失却让被害人难以承受,所以无论如何都要追回。”黄刚猛一边耐心梳理一笔笔“打赏明细”,一边联系直播平台沟通退款事宜。
“这个属于刑事案件,不是未成年人冒用家长账号打赏,这种类型的打赏我们还没有全额退款的先例。”起初,涉案直播平台表示,这笔款项只能按刑事案件的赃款予以退款,即仅退还直播平台从网络主播处分成的30%打赏款。
“那么贵公司是否严格落实了国信办《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是否如实履行了规定中‘关于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等’义务?”黄刚猛据理力争,与直播平台积极沟通,并向该平台发出了要求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严格落实了国信办相关规定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退款联系函》。最终,该直播平台同意全额退还钟某打赏的赃款。
2021年11月17日,该案宣判,钟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受到惩处。不久,追回的赃款被全数发还给两名被害人。
“追赃挽损只是我们做的一些分内事,当事人却这样感激涕零,让我越发觉得肩上担子重。维护公平正义,需要我们在每一起个案中实实在在践行。”送走被害人,黄刚猛深有体会地说。
研讨之“辩”促理念之“变”
【江夏区检察院】
“某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在拆除违章建筑时,犯罪嫌疑人林某驾车赶至拆违现场,逼停前方经过的执法车辆,致使发生追尾事故,执法车辆受损,执法人员葛某受伤……”经案例汇报人介绍,一起看似简单的刑事案件近日登上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案例研讨会的“辩场”,成为各方唇枪舌剑的焦点。
讨论中,参会人员对涉案证据、执法规范等案件细节进一步询问,逐渐形成两个“阵营”:一方认为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方则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如何量刑,大家也有不同看法。
经过一番激烈的“你来我往”,受邀出席会议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童德华指出:“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既要充分考虑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和有利的证据,也要从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的目的出发,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相统一。”这一观点得到大家高度赞同。
自湖北省检察院印发《关于推动青年检察人员开展案例研讨的指导意见》以来,这样的案例研讨已成为江夏区检察院的常态活动,是该院推动干警理念转变、素能提升的重要抓手。
“案例研讨中的观点碰撞、专家导师点评,能帮我们更新理念,加深对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掌握,并自觉运用到业务工作中。”该院第一检察部一位检察官以近期办理的盗窃案为例,讲起自己的办案心得。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将停放在地铁口、未上锁的三辆电动车运回家中,当日即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570元,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可以提起公诉。
“‘可以’不意味着‘应当’。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再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得到赔偿后愿意谅解嫌疑人等因素,我认为,对其酌定不起诉更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该案后续组织了公开听证、检察官联席会议,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嫌疑人被酌定不起诉。
“去年6月以来,通过常态化组织案例研讨,干警办案理念得到进一步转变。今年1月,我院不捕率较2021年6月提升了14.7%。”江夏区检察院检察长李世军说,“接下来,我们会健全激励机制,强化研讨成果转化与运用,通过创新研讨形式,紧扣办案实际,深度开发案例研讨的多重价值,让检察人员更快成长成才。”
“员工有出路,企业也有活路了”
【东西湖区检察院】
日前,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以“公开听证+公开送达”的模式,针对企业串标、围标等不法劣习,向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营。
2017年11月,武汉某风景区项目公开招标,李某甲为承接该项目,安排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李某乙、鄢某某、孙某某“搞配合”,以“围标”方式串通投标并中标。2021年6月,李某乙、鄢某某、孙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移送东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甲因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市区两级院办案检察官与涉案公司沟通、查阅数据资料、询问公司员工并充分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了解到涉案公司系民营企业,曾荣获多项省级荣誉,案发后公司经营规模缩小、裁员,停止新项目介入、全力收尾老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经过走访,办案检察官对涉案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前后经过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对涉案企业可能经受的风险和损失进行了系统评估。两级院办案检察官一致认为,应当准确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依法酌情处理,贯彻罪责刑相统一原则。
为尽量减少刑事处罚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东西湖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结合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对李某乙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还发现,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资金量大、环节多、风险高等特点,涉案企业存在员工法治意识淡薄、管理决策权限不明、监督体系不完备、缺少专业法律顾问把关审核等明显问题。为此,办案检察官分析行业规律,总结类案经验,精心制定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企业定期“体检”,把刑事法律风险识别融入日常经营,建立投标领域的印章管理、采购管理、会议管理、财物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合规组织体系,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大力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对多方面隐患进行有效整改。
公开送达会上,企业代表吐露心声:“感谢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让员工有了出路,企业也有了活路。我们一定吸取教训,按照检察建议书自查整改,堵塞管理漏洞,以合法经营让企业行稳致远。”
一体办案双追责严惩制假者
【江岸区检察院】
“这是我们运用系统观念推进一体化联动办案的一个成功范例。”谈及前不久宣判的湖北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总结道。
常某等5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利用假冒茅台酒的包材,从他处购买散装基酒灌装封存再对外销售。2021年5月,公安机关在常某等人的制假窝点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495瓶,价值金额74万余元。同年8月,该案被移送江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审查,该院知识产权检察部检察官认为,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常某等人的行为既包含了假冒行为,也包含了销售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白酒还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也该追究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意识到,该案可能涉及公益诉讼,便立即联系公益诉讼部门同事,两部门同时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将侦查关口前移,并最终认定,常某等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又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2021年10月25日,江岸区检察院在对常某等5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的同时,鉴于其生产的白酒没有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相应许可,属无证经营,且甲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期间,两部门检察官相互配合,共同向被告人宣传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促成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初,江岸区法院以常某等5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40万元,判令常某等人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物品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这起湖北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刑事和民事双向追责,向造假者展示了法律惩戒的威慑力。
多方奔走救助“事实孤儿”
【新洲区检察院】
“多亏了你们,孩子才能申请到生活补贴。没想到孩子的父母做了错事,检察院还能为孩子做这么多好事。”“检察官姐姐,我今天真开心,谢谢你们的礼物!”程大爷和小乐(化名)对前来走访慰问的检察官激动地说。
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阳光成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的检察官,联络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的社工,一起来到抚养小乐的程大爷家。除了带去生活补贴落实的好消息,还给小乐送去玩具和好吃的。看到她和程大爷的孙子、孙女一起玩耍,身体健康,性格开朗,检察官们放心了。
就在不久前,工作室检察官郭睿向公安机关征询因案致困儿童线索,偶然得知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张某有一个4岁的孩子小乐。
“父亲被刑拘,母亲也因吸毒成瘾被送去强制戒毒,那孩子岂不成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郭睿立即联系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得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即将被批捕。
对小乐的情况进行核实后,郭睿和同事认为小乐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标准。“孩子的父母犯了错,但孩子是无辜的,我们一定要竭尽全力帮助她。”郭睿和同事马不停蹄地整理相关材料,与区民政局沟通,送达工作联系函,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民政部门尽快核查确认。
等待过程中,小乐的情况牵动着检察官的心。得知村干部已将小乐交给其亲戚程大爷,由程家代为照料,郭睿和同事立即联系上门,向程大爷及其老伴详细了解小乐的身体、心理状况。
经核实,民政部门确认小乐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加速为其办理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并从今年2月开始为其发放每月1740元的生活补贴,直至其父母一方回来。
这是新洲区检察院“阳光成长”工作室办理的第三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案件。近年来,该院在妥善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密切关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困境儿童,充分利用上下一体、部门联动、内外协作等工作机制,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
累犯认定有误,检察建议纠正
【城郊地区检察院】
“最近生活学习情况怎么样,还有其他问题要向我们反映吗?”“都挺好的,没有问题了,谢谢你们的关心和帮助。”日前,武汉城郊地区检察院驻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检察室对服刑人员刘某进行了回访。
检察室干警与刘某结缘,始于一封申诉信。2021年,在写给检察室的信中,刘某称监区在减刑呈报时错将其定为累犯,从严掌握了呈报减刑幅度。
刘某到底是不是累犯?认定累犯对他是否已造成实质影响?带着这些问题,驻监检察官杨琳立即调取了刘某的档案材料,仔细查看了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建议书、呈报表等,核实了基本情况。杨琳发现,刘某的判决书和减刑裁定书、建议书中都没有认定他是累犯,监狱的减刑呈报表里却备注他为累犯。
杨琳和助理先找刘某谈话,问清减刑呈报过程后,告知检察室会认真调查,让他安心服刑;同时联系监区进一步了解情况,发现刘某确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但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修订增加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1986年出生的刘某在2002年首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不能认定为累犯。”杨琳认为,监区负责相关工作的民警未认真学习法律规定,缺乏责任意识,错误认定刘某为累犯。
为规范监狱管理,保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城郊地区检察院向琴断口监狱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更正刘某累犯的认定,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提升民警专业素养,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监狱是否还存在类似案件。收到检察建议后,监狱立即采纳,更正了刘某的累犯认定,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摸排整改,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
“借助检察建议实现精准监督,完善未成年服刑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打造刑事执行‘未检’品牌,是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魏细玉说。(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