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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古迹破损、古墓盗掘,济南检察发布三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2月12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展现检察担当守护黄河文化”新闻发布会,发布三起济南检察机关黄河流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古建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济阳区检察院接到区人大代表转来线索,反映某庄园保护不力问题。某庄园为明代万历年间所建,已历经400余年,是现存比较完整的济南市黄河以北唯一的一处明末清初的古建筑群。该庄园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为周某某私人所有。该庄园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8处古建筑重点名录中被列为首位,2007年被批准为济南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庄园比较完整地展现了黄河流域古建筑文化和历史风貌,在山东古建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古建筑学家称为“济南地区黄河以北优秀古建筑的孤品”,载入《中国古建筑大全》。由于风雨侵蚀和常年管理保护不到位,庄园存在部分建筑房屋毁损、围墙坍塌、屋顶房瓦损毁等情况,文物原状及历史风貌受损严重。 调查和督促履职:济阳区检察院收到线索后依法立案审查。通过现场实地勘察,并运用无人机对庄园整体状况及内部情况进行了拍摄,固定了相关证据,明确了庄园实际受损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相关行政部门、所有权人、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通过公开听证,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该类文物保护的保护职责,凝聚了私有产权文物协同保护共识。2023年5月15日,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该处古建筑群的修缮保护积极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聘请专家编制修缮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督促产权人依照专家方案进行修缮保护。最终完成了濒临倒塌文物的本体修缮并通过专家实地验收。 典型意义: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依据法律规定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本案所涉古建筑群虽属私人所有,但其历史文化价值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行政主管机关同样负有保护职责。对所有权人与行政主管机关在保护私有产权文物存在互相推诿、保护缺位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针对办案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公开听证推动厘清各自职责,凝聚协同保护共识,形成保护合力,破解了保护公益与尊重私权存在的冲突等问题,有效保护了黄河流域古建筑文化和历史风貌。 案例2: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钢城区人大将人大代表团提交的建议中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线索移交钢城区检察院。线索反映辖区内部分文物古迹有较高的开发价值,但是当前文化遗迹保护现状滞后,明代具有四百年历史的驮碑石龟、古街老楼等一批文化古迹年久失修,现已破残,如不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这些极具历史文物价值的文化遗迹将难以存续。 调查和督促履职:区检察院接到线索后,对辖区内文化遗迹的保护状况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发现某古碑因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而被挖掘移动,碑体遭受磕碰出现破损;某碑因被多次拓印导致碑文字迹不清;还有碑体遭受破坏。上述文化遗产因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缺乏必要的保护条件。区检察院邀请文保专家、人大代表、居民代表、人民监督员现场查看文化古迹的现状,论证文化遗迹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经调查核实后,区检察院向4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建议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迹及时申报核定;建议相关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迹及时申报核定;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的历史文化遗迹及时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因地制宜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单位对照检察建议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相关行政部门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全区79个文物点进行排查,编制区十四五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启动文物普查工作,邀请文物专家指导评估定级,适时申报文物保护单位。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将文化遗产进行妥善保护,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在村居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小组,加强村级基层保护力量。经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各街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的系统整合和提炼升华,把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振兴工程、文明村建设、齐鲁示范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双赢共赢。 典型意义: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和历史价值,现实中往往因为缺乏有效保护而被毁坏或灭失。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文化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发挥公益诉讼诉协同之诉的制度优势,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通过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以建议案件化办理督促文物主管部门规范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标准和流程申报,深度挖掘文化遗产丰富的人文、经济价值,统筹保护利用,增强检察监督、人大监督合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督促构建“预防+救济+开发”的文化遗产保护格局。 案例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林某某、林某、郑某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刘某伙同林某某、林某、郑某虎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济南市章丘区某村农田内,连续三天通过踩点定位等方式盗墓,共挖掘两个盗洞,四人返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处盗洞为战国至汉代土坑竖型穴墓,为不可移动文物,刘某等人的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了破坏,其在挖掘盗洞后随意回填,地面已经出现塌陷。 调查和诉讼:章丘区检察院对刘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履行诉前程序发布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为确定盗掘行为对古墓葬造成的损害价值,区检察院通过区文旅部门委托具有文物修复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该单位认为涉案盗洞位于东平陵故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为战国至汉代土坑竖穴墓,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涉案盗洞为人为开挖,开口向上,受雨雪等天气影响久而久之将对墓穴本体造成重大危害,进而对东平陵故城的整体保护产生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盗洞回填工程造价为10872.35元,设计费5000元,合计15872.35元。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保护专家等对上述方案及费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公开审查。 2022年7月13日,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某等4人承担盗洞回填修复及勘察设计费用15872.35元,并通过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10月17日,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在区检察院的督促下,刘某等4人全额缴纳了涉案修复及设计费用。 典型意义:古墓葬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类型,盗墓行为不仅对古墓葬蕴含的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更是影响了文明文化的传承,严重损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和文物管理秩序。本案中违法行为人虽未实际盗得文物,但涉案古墓葬位于黄河流域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对古墓葬进行破坏性挖掘后随意回填,使得墓葬周围地质结构发生改变,出现地面塌陷,严重破坏了珍贵的黄河历史文化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委托评估和公开听证,确定了从地质学角度对古墓葬进行回填修复的方案,从而确定经济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更是教育和警示社会公众不触碰文物保护红线,提高文物保护意识,是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具有一定的价值引领作用。 来源:天下泉城新闻客户端 本期编辑:澎湃新闻编辑 郑问 实习生 李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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