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划分?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2规章的命名规则?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政府规章的制定、公布程序:制定政府规章先立项,进入立法计划,之后由政府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由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形成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分别由省长、市长(设区的市)签署命令予以公布。3建设法治政府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要按照什么原则推进和完善?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5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要求,要注重推广运用哪些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7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8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何种方式?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9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有什么?
监督方式:(1)向该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2)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救济渠道:(1)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