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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以正义之名实行的野蛮行为,已经违法

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一个地方的司法是否公平,往往可以体现该地方的经济是否发达。近日,网上的一段“游街示众”的视频引起了笔者的反感,当地的相关部门,打着正义的名义实施着野蛮的行为。 某地对违法人员实行“示众” 广西某地出台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对非法出入境人员提供帮忙、组织、指引、带路的人员,进行“十个一律”的惩戒,包括公开曝光、冻结账户、自费隔离,其中一个引起大家热议:游街示众。 流传在网上的视频显示,几名身穿着防护服的人员,脖子上挂着自己的照片,被另外身穿防护服的人员押着在“游街”,据报道,这几名被游街的人员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 对于网上的质疑,当地公安局以及政府回应“这是现场惩戒警示活动,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这回应相当霸气,然而,他们却不知道这根本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508条的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根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8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举重以明轻,死刑犯都不能游街,更何况不会判死刑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等。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回应说“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只能证明他们:要么不懂得该规定,要么无视以上规定。 是否有“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罪犯是否有人格尊严?《监狱法》第7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根据前面的法律规定可知,罪犯也有人格尊严,广西某地的游街示众行为,明显侵犯几名罪犯的人格尊严。《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格尊严等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有人认为,很多罪犯是穷凶极恶之徒,他们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不应受到保护。大部分的罪犯违反了《刑法》,按照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但他们的人格尊严依然要受到保护。 在前几天的新闻,重庆一名男子与其女友共谋,将其两个小孩杀死,两人均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出来后,很多人都指名道姓对这两人进行谩骂,相对于广西将罪犯“游街示众”的情形,笔者不由陷入思考,对于罪犯人格尊严的保护,边界究竟在哪里? 罪犯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也应当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就算是罪大恶极、需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也应当按照人道主义要求对待他们。 而在我们国家,目前很多时候,对一些案件会进行公开宣判,媒体对于一些案件也会广泛宣传,这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 首先,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报道,可以实现法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人们遵守法律,教育人们了解违反法律的后果。 其次,很多案件中,媒体都是指名道姓报道案件,很多人就在网上、现实中侮辱这些人,这就导致了这些罪犯最基本的人格尊严被侵犯。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普通违法人员,也受到了“社死”的处分。例如之前复旦大学公布了几名嫖娼学生的信息,就引起了大家的反感。 笔者认为,这些犯罪分子已经因犯罪而受到惩处,有的失去自由,有的需要付出生命作为犯罪的代价,但没有法律规定,他们因为犯罪而需要丧失人格尊严。 都已经2022年了,“游街示众”这种野蛮社会才会出现的行为居然还会存在,“行凶者”居然是当地的公安机关与政府,难以想象。希望在未来,我们国家所有的地方都能真正实现法治。 如有错别字还望见谅。转载请注明作者(杨恩雄律师),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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