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注重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人民团体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团体在党的领导下组织或参与的协商活动,在实践中表现为人民团体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或者参与各渠道协商。
我国的人民团体作为特定社会群体、群众的组织载体,是利益表达、利益维护、利益协调的一个重要组织形态,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是独特的政治社会团体,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人民团体特有的性质与职责使之成为人民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与其他协商渠道相比,人民团体协商主要具备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协商主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人民团体的组织网络体系囊括从中央到村居的各个层面,代表着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科学家、商人等各行各业各界群众的利益。二是协商内容具有丰富性。人民团体协商的议题范围广泛,涵盖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三是协商成果具有包容性。人民团体协商尊重群众各种不同的意见,促使协商成果既反映多数人的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有助于吸收、调和、平衡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利益需求,让多元利益矛盾经由理性协商而达成共识,在不同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果。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团体协商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人民团体自身建设的不足制约了协商效果的发挥。例如,有的人民团体的组织结构不健全、职能体系不完善、有效覆盖面不足;有的人民团体管理方式偏行政化,存在与群众联系不紧密的情况;有的人民团体工作方式较为单一、专业化服务不足。另一方面,人民团体协商制度不够完善。在动员引导群众参与协商过程中,人民团体直接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还需优化,新兴社会群体参与人民团体协商的渠道有待拓宽,社会组织参与人民团体协商的机制还比较匮乏,在协商议题的筛选和设置、内容结构、方式方法等方面尚欠缺相应的程序机制规范,导致不会协商、不愿协商、不敢协商的问题仍然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充分释放人民团体协商的积极功能。
加强党对人民团体协商的领导。人民团体是党领导的群众组织,要自觉将人民团体协商纳入党的领导之下,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一方面,通过强化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规划引领人民团体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引导人民群众支持人民团体协商活动,推动人民团体团结动员群众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协商。另一方面,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完善人民团体自身的组织结构,建设立体化、多层次、多面向的组织体系,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力、覆盖面、包容度,全方位提升参与协商民主的能力,从而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巩固、拓展联系群众的广度和深度。
提升人民团体联系群众水平。群众性是人民团体的显著特点,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以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多样化、多层化,人民团体在协商的能力、本领方面面临更大挑战,要进一步利用自身组织体系的“末梢神经”系统,不断提高联系服务群众能力,推动人民团体协商发挥作用。在方式方法上,善于用平等对话、理性交流、教育引导的方法带动、引领、组织、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运行机制方面,通过完善调研、走访、培训、交流的常态化机制,通过谈心会、座谈会、联谊活动等方式,调查、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和政治优势为群众利益诉求有序、畅通表达建立制度化平台和渠道,提升人民团体对基层群众、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的整合能力。
健全和完善人民团体协商制度。严格规范人民团体协商民主的具体程序和流程是保障人民团体协商过程有序展开、协商共识有效生成以及协商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有力提升的制度基础。应根据人民团体协商的特点和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制定出贯穿整个协商过程、涵盖协商各个环节的整套议事规则,对协商议题的选择、参加人员的条件、协商过程的原则、协商时间和协商机制、协商结果认定和执行等内容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使人民团体协商有据可依。例如,在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建设方面,探索构建人大代表听取相关人民团体意见的常态化机制,建立各人民团体界别委员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与人民团体沟通协作机制,强化人民团体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