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楚雄市鹿城温州酒店因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布草)进行保洁案,被楚雄市卫生健康局警告、罚款。
据公告内容,楚雄市鹿城温州酒店违反了未按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布草)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和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楚雄市鹿城温州酒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构成了xxxx违规行为。现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并依据《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的”情节轻微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裁量的规定,决定予以该酒店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