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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统一、用工不规范 家政工权益谁来保障?

  “这么多年从来没出过事,没想到这次发生了意外。出事之后,家政公司和雇主都不愿付医疗费,我不知道该怎么办。”7月15日,在湖北老家养伤的家政工王泽洪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6月17日,是王泽洪入户服务的第11天。晚8点左右,在给两个婴儿洗完澡后,王泽洪开始自己洗澡,匆忙中由于地面湿滑,她整个身子压在了自己的左手手腕上,导致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   王泽洪受伤后才发现,原来雇主并没有为她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几经沟通,家政公司和雇主都认为应由对方承担后续费用,情况陷入了僵持。王泽洪的遭遇,正是所有家政工都可能面临的窘境。一旦在服务期间发生意外,用工不规范导致的现实问题就会一一显现。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全面二孩”放开,在“养老”与“育小”双重压力不断加大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开始呼唤家政服务,月嫂、护工、钟点工、保洁员等家政工人成为“刚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家政工这一群体在我国的数量超过2000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   然而,作为非正规就业人群的一部分,这个庞大的群体却面临着法律困境。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家政工人、家政公司、客户三方都无法明确界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近年来,有关家政工被侵权案件、受伤无法索赔的事件也屡有发生。   难以统一的服务标准   家住北京朝阳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姥姥今年80多岁,虽然生活还能自理,但是腿脚不灵便,加之长年体弱多病,需要一个护工型保姆陪伴。   “跑了好几回家政公司,也没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护工。”张女士说,她只希望找个有护工上岗证的,看起来比较麻利的,可是很难。   在北京做家政工的李雪华告诉记者,不同的雇主有不同的需求,由于没有一定的标准,她们在工作中常常遇到比较“难缠”的雇主。“眼里要有活,不要雇主指一点干一点,要不怕脏不怕累。哪个雇主不喜欢爱干活的家政工啊!”   从济南大涧沟村出来的高云不仅坚持做了12年家政工,还总结出了从业原则:年轻雇主家好干;吃亏不吃“气”;眼里要有活;婆媳矛盾不要参与……   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家政工不知道哪些是自己的分内事,哪些不是;而不同的雇主,对家政工的要求也不一样。于是,常常会有家政工抱怨,雇主要求太多,太苛刻,太不尊重人,休息时间太少;也常常有雇主抱怨,阿姨太懒,干活不主动,卫生达不到标准,照顾老人不周到等。于是,一系列纠纷随之而来。   为规范目前良莠不齐的家政市场,国家标准委去年7月份发布《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两项标准已于今年2月1日生效。然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国家标准对行业只具有参考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   不规范的用工方式   6月7日,与雇主和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后,王泽洪进入雇主家庭照顾一对33周就出生的早产双胞胎。根据合同,王泽洪的服务期为6月7日至7月2日,雇主在三天试用期满后,应向家政公司支付1.2万元服务费,并为王泽洪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想到除去中介费,一个月后能从公司拿到8000元的报酬,王泽洪干劲十足。双胞胎在她的悉心照顾下不断增重,孩子爸妈也十分欣慰。然而,10天后的一次意外跌倒却将王泽洪的愿景击得粉碎,不仅没拿到丰厚的报酬,还因自己左手骨折支付一大笔医疗费。   在受伤后,王洪泽才发现,原来雇主并没有为她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而且她与雇主和家政公司三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只是家政工与公司之间的一种职业介绍行为而已。   据记者了解,目前很多家政公司虽是按照正规公司注册的,但实际上只是一个中介机构。由于法律制度、管理措施尚不完善,作为目前市场中主流的经营模式,“中介制”在劳动安全、劳动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风险,同时,由于家政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松散,由此产生的失序、失范等问题也让整个行业备受争议。   在此背景下,有业内人士提出“员工制”。然而,从现实出发,“员工制”的推行也确实面临困难。   “老板不愿意‘割肉’是最大问题。”长期从事家政服务业研究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认为,“缴纳社保导致用工成本提升是阻碍‘员工制’推广的重要原因,而人员流动性太大是另外一个原因。”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韩巍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在某直辖市调研时发现,‘员工制’企业需要给每个员工支付每月大约600元的社保费用,对于家政服务这个劳动密集且利润微薄的行业而言,确实较为困难。”   法律维权的困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家政工都是通过中介和雇主建立联系,家政工与雇主之间建立的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由于不属于劳动关系,家政工的权益不受劳动法保护,其受伤也难以认定为工伤,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期满后终止也没有经济补偿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对记者说。   王丹称,在“中介制”前提下,家政工遭受意外伤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劳动关系下,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是要区分过错的。”王丹表示,“要让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能证明雇主有错。如今,法院判决相关案件,一般都会认定主雇双方各有责任,具体分担比例视情节而定。这样的话,家政工在受伤后,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有长期关注家政行业的学者表示,家政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与不足,其背后重要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跟上家庭服务行业发展及家政工人权益保障的需求,以及业内三方关系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制定针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特殊劳动法律,在承认家庭作为劳动法律主体的前提下,依据家政服务的特殊性重新设定家政服务劳动者的权益标准以及责任划分和认定办法,为有效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韩巍对记者说。   在韩巍看来,除法律途径之外,也可通过建立专门的家政服务人员工会代表家服人员维护权益。另外,在实践中,家政行业协会应规范家政业务,比如要求雇主或家政公司为家政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调处纠纷、维护双方权益方面也应发挥积极作用。(记者 王维砚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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