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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2024[ “帮信罪” ]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辩护要点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是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顾名思义,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此罪的主要表现方式有非法买卖、租赁,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取钱工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是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第三是犯罪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第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情节严重标准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提供帮助标准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帮信罪”量刑标准1、犯“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帮信罪怎么证明不知情 1、要通过证据证明不知情。在帮信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有证据来支撑。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3、想要证明当事人对案件情况不知情,与证明其他事实所需要对证据并没有什么区别。4、人证,证人证言等能证明不知情。可以找相关的证人,其证言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知情或不在场,或者有相关物证如监控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当事人案发的时候并不在场,以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不知情都是可以的。 “帮信罪”辩护要点 (一)法定不起诉 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 3、被不起诉人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银行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其提供帮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二)酌定不起诉 1、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2、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 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4、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赃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6、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系学校在校学生。 7、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 8、系在寻找兼职过程中受他人指使和安排,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初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 10、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 11、设备未上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 12、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3、因其加入时间较短,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14、是公司一般员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1、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 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帮助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 3、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 4、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5、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微信号:fzxc-0746扫码关注 了解更多 一审:伍晓琴;二审:成球浩;三审:陈志标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温馨提示:如果本号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留言与我们联系,经核实相关情况后,我们将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排处理。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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