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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萧峰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富润”)(股票代码:600070)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3003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5月17日,ST富润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2024〕19号、〔2024〕20号)。公告明确了ST富润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对于此,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富润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