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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展和规范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

京卫医〔2018〕214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社保局,各三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精神,促进居家护理服务安全、规范、科学、健康发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现就规范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派出本机构执业护士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医疗护理的患者提供居家护理的一种服务模式。互联网居家护理让群众获得“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实惠,是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健康问题是发展互联网居家护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等多种方式。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延伸到社区、家庭,构建连续性护理服务。   (二)坚持以质量安全为要义   加强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建设是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前提和保障。医疗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及各项医疗质量规章制度,完善和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质量安全。   (三)坚持以改革发展为动力   坚持改革与改善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护理服务领域,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的居家护理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三、管理要求   (一)服务资质   1.医疗机构。互联网护理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登记后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   2.信息平台。信息平台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独立设置信息平台,也可与第三方以签署协议的形式合作建立,其服务端需显示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   3.从业护士。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应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备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   (二)服务范围   本市医疗机构可开展的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依据安全、必要、有效、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等原则,经专家论证,制定《北京市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目录(2018版)》(详见附件)。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后实施。   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涉及药品的,需有在本市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在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且经药师审验合格。互联网居家护理不得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等重点人群和家庭病床建床患者开展的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过程管理   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医疗机构要建立并落实与互联网居家护理活动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人员岗位职责,保证互联网护理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2.落实岗前培训考核。医疗机构应组织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执业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掌握服务流程,明确服务风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护患双方安全。   3.完善居家护理评估。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前,要对患者护理需求、健康状况、既往史、家居条件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4.规范居家护理服务。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护理病历,规范管理,保证互联网居家护理全程留痕、可追溯。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发生意外事件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   (四)信息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要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医疗机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不得买卖、非法泄露患者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资源衔接,落实分级诊疗   按照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要求,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为群众提供连续性护理服务。   各区要将护理院、护理中心、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实现护理资源上下贯通和患者上下转诊。二、三级医院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技术合作服务关系,委托其承接出院患者延续性护理服务需求,并做好相应的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签约形式,与护理站建立合作服务关系,护理站可在家庭医生开具的医嘱下开展护理服务。   (二)优化设置审批,鼓励社会办医   遵循市场规律,激发市场活力,鼓励社会资本在本市设置护理院、护理中心、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积极开展护理领域生活性服务,提供生活照料、挂号取药、陪伴就医、辅具租赁以及家庭照护等服务,依法依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护理站设置审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护理站准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8〕97号)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护理站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可登记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同一设置主体举办连锁品牌护理站的,可跨区加冠同一品牌名称。   (三)加强能力建设,防范执业风险   医疗机构要加强护士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能力培训和考核,在岗前培训考核基础上,提升其延续护理、康复促进、慢病护理、健康管理、老年护理等能力。鼓励二、三级医院高年资护士、专科护士以个人或护士工作室等团队形式通过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探索慢病个案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适应患者健康需求,拓展护理服务领域,推动护理专业发展。   医疗机构要通过规范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实名认证、加强信息审核、完善服务流程、购买商业保险、居家护理过程监测等方式,防范护士居家护理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完善价格机制,推动护理产业发展   互联网护理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形成多层次价格体系相互补充的格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现行医疗护理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新增项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新增项目在初期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价格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论证工作,制定公布价格。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开展项目按照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或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供需双方需求,自行设立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所需交通费用,由医疗机构事先告知,据实收取。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应依法法规明码标价,通过网络页面、价目表、价目本等多种形式标示价格,包括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标准、项目内涵(含除外内容);公立医疗机构应对政府指导价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区分表示,并备注收费依据。医疗机构标示的价格信息应当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项目。严格落实医疗服务留痕制度,对患者提供的各项服务及价格签订知情同意书,并主动提供收费明细清单。   五、监督管理   (一)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居家护理服务举报。   (二)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并由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患者与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居家护理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途径解决。   (四)行业协会应根据各自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监督、维权、自律,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五)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本通知转发区属三级医院、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附件:北京市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目录(2018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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