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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内各部门:      现将《》(试行)以及《》(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其中“法律责任”一章内容,待以规章形式正式发布后再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者有修改的意见,请及时报告民航局公安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四节  经费保障      第三章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一节  方案的制定      第二节  方案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方案的报批和审定       第四节  方案的修订      第五节  方案的保存和分发      第六节  航空保安协议      第四章  机场运行的保安      第一节  机场开放使用的保安要求      第二节  机场控制区的划分      第三节  机场控制区的保安设施      第四节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      第五节  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      第六节  候机隔离区的保安控制      第七节  携带或托运武器乘机的保安控制      第八节  航空器在地面的保安控制      第九节  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的保安控制      第十节  机场非控制区的保安控制      第十一节  机场租户的保安控制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保安控制      第十三节  信息报告      第十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的执行,最大限度保证旅客、机场设施设备和公众的安全,根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以及与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促机场实施《》,建立和运行航空保安管理体系,根据需要提供指导;      (二)审定省会市机场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以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三)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确定并划分机场及安全保卫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      (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全保卫部门提供必需的辅助设施设备,包括办公场地、通讯设备、有关的安全保卫设备和训练设施设备;      (五)确保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全保卫的规定和标准;      (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运行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保安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保安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章(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辖区内机场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法规标准以及《》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审查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审定省会以外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以下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      (三)负责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保安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检查、监督机场保安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七)指导机场按照《》制定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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