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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声明打假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多地法院已参照执行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2日正式实施,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范“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对代购不合格食品药品、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小作坊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不少相关判例与该司法解释中的指导精神一脉相承。 案例一:驾车几百公里买药后维权,要求惩罚性赔偿败诉 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则判决显示,2021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祝某某驾车来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某某药房买药,随后祝某某在未食用的情况下便以某某药房销售的“某某药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办的官方网站查询不到标签所记载的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为由向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某药房退还“某某药品”的购药款800元并以此款的10倍向祝某某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看,双方对退还800元的“某某药品”购药款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一、祝某某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二、祝某某主张的10倍赔偿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查明,祝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21年10月26日祝某某驾车跨省来到几百公里外的某某药房购买案涉“某某药品”8盒,并在购买过程中全程使用隐蔽的摄像机进行录像,购买“某某药品”后直接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在行政监管部门对其作出书面答复后,祝某某又提起本案诉讼。另外,祝某某自2020年3月15日起在某乙省和某丙省的多家法院提起类似案件的诉讼。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祝某某具有以诉讼为手段进行牟利的行为特征,实属“知假买假”,故认定祝某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直接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祝某某主张购买商品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销售就属于消费者,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仅是其单方认知,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祝某某此节主张属于惩罚性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为消费者。本案中,祝某某首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其次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举证证实案涉商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祝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案涉商品记载的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办的网站上查询不到,且祝某某购买案涉商品后未使用,亦未提交案涉商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证据。综上,祝某某主张的10倍赔偿金本院无法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某某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祝某某购买的“某某药品”购药款800元。 祝某某提起上诉后,二审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例二:代购化妆品,货不对版怎么办? 2022年6月16日,在郑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内,李某购买了某品牌口红8只,另一品牌口红2只,支付货款共计1150元。购买前,卖家承诺,所出售产品均为正品免税版并支持专柜验货,下单后,郑某通过快递公司寄出,并由李某指定代收人签收。 收货后,李某发现产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产品在被销售时标注为代购产品,但产品并非通过海外直邮或国内免税仓发货。二是没有中文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等内容。李某认为购买了假货,一番交涉后,起诉要求郑某退货,并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 商丘市夏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销售者,郑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涉案商品无法律规定的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信息,构成违约,且涉案商品未获得批文、许可,不具备市场销售的条件,李某有权要求郑某退还货款。 李某诉请化妆品十倍赔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化妆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般消费品惩罚性构成要件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三倍,因此支持货款的三倍赔偿。 夏邑法院判决郑某退还李某货款1150元,并赔偿李某3450元。 法官提醒,化妆品对于人体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其安全性的重要程度仅次于食品、药品,一定要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海外化妆品,多从外包装及产品质地等方面仔细甄别,当消费者发现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代购化妆品出现标签瑕疵,即有合理怀疑所购商品非正品的正当性,有权要求退货退款。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出现标签瑕疵的,商家不能提供进口化妆品的进口批准证明文件、报关资料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仅会失去消费者的支持,还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立案。 链接:《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三是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六是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七是规制恶意索赔。《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八是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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