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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绍27号建议的答复

浙卫建〔2020〕6号 马高祥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领衔提出的绍27号建议《关于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以来,省卫生健康委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主线,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一)加强政策引导,形成推进机制。先后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浙江省富民惠民安民行动计划・健康篇》以及“十三五”老龄、卫生计生、深化医改等相关规划,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数占比,每千名老人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数”等指标纳入《健康浙江考核评分细则》,将《实施意见》中的58项重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省级相关部门。开展了覆盖全省的医养结合监测工作,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地方标准《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建立了医养结合省级专家库。各地党委政府普遍把推进医养结合等工作纳入创建健康市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各设区市及7个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县(区)普遍以政府办名义出台了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意见或方案,温州、湖州、嘉兴、衢州、丽水市本级及新昌、龙游、路桥、遂昌等省级试点县(区)都成立了政府领导挂帅的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二)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医”“养”衔接。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通过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养老机构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确定养老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有条件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接,提高社区居家养老医疗健康服务可及性。至2019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签订合作协议的有1310对,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的有11415对。 (三)探索合作模式,提高居家医疗健康服务可及性。把推进社区居家医养结合作为重点任务来抓,会同民政部门着力提升居家养老老年人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延伸服务,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医疗护理等服务。同时,各地积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合作方式,通过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立全科医生工作室或健康自助检测屋等模式,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社区、进家庭,使社区居家养老老年人就近即可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健康服务。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行“1名全科医生+1名专科医生+1个签约团队”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新机制,制定“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项目参考清单”,设计“10+1”的“签约服务包”,把老年人作为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努力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细化签约服务内容。至2019年底,全省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分别为1931家和240家;有512.12万65岁及以上老年人接受健康管理,健康管理率达 69.20%;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人数达600.18万人,覆盖面达81.11%。 (四)加强资源统筹,推进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助力医养结合发展。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引导各地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设置护理病区,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推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建立康复医院66家、护理院69家、疗养院12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普遍开设了老年医学科。 (五)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医保定点及长护险试点。协同医保部门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区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项目所需费用纳入长护基金支付范围,较好地缓解了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失能老人的负担,也助推了医养结合持续健康发展。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医养结合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举措。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破解制约医养结合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活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试点项目,加强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感染性疾病防控能力建设。 (二)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环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进各地优化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三)加快社区居家医养结合工作。近年来,我省正在大力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计划到2022年每个乡镇(街道)均建有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整合,下一步,省民政厅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标准,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划时,将统筹兼顾养老资源与医疗卫生资源,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尽可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毗邻而建,鼓励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联合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共享医疗与养老服务资源,方便社区居家养老老人享受医养服务。 (四)多渠道解决医养服务的资金来源。省医保局将总结评估宁波、嘉兴等试点经验,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原则,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模式和标准统一,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所需费用。同时,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帮扶、财政补助等资金,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大病救助为托底、商业保险和社会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着力整治“套取医保”等违规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我省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王颖 联系电话:0571-87709486 传真:0571-87708961 邮编:31000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9日 附件: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绍27号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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