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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3年).pdfVIP(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9年))

目录

第一部分理财行业发展环境1

专栏1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财富管理需求2

专栏2持续健全内控合规管理机制6

第二部分银行理财产品10

一、理财市场整体规模10

二、理财产品类型结构11

三、理财市场服务实体经济15

专栏3理财支持实体经济成效显著16

专栏4理财公司积极布局产品体系建设,丰富创新产品线18

第三部分银行理财投资者21

一、理财投资者数量结构21

二、理财投资收益情况23

专栏5让惠于民,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23

三、理财公司产品代销情况25

专栏6理财公司深挖销售渠道26

第四部分市场机构与服务28

一、理财公司设立情况28

专栏7持续加大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29

二、理财集中登记服务31

三、理财信息披露服务32

专栏8强化持续性信息披露及投资者陪伴35

四、理财产品中央数据交换平台37

专栏9关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监管政策38

专栏10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助力理财行业高质量发展40

声明

  图1 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情况
  图1 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情况
  表1 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情况
  (单位:万亿元)
  表1 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情况
  (单位:万亿元)
  表2 不同募集形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情况
  (单位:万亿元)
  表2 不同募集形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情况
  (单位:万亿元)
  表3 不同运作模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情况
  (单位:万亿元)
  表3 不同运作模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情况
  (单位:万亿元)
  图2 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与占比情况
  图2 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与占比情况
  表4 不同投资性质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情况
  (单位:万亿元)
  表4 不同投资性质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情况
  (单位:万亿元)
  图3 金融同业类产品存续余额与占比情况
  图3 金融同业类产品存续余额与占比情况
  图4 净值型产品募集资金及占比情况
  图4 净值型产品募集资金及占比情况
  表5 不同募集形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发行与存续情况
  (单位:万亿元、%)
  表5 不同募集形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发行与存续情况
  (单位:万亿元、%)
  图5 新发产品期限情况
  图5 新发产品期限情况
  表6 不同风险等级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情况
  (单位:万亿元、%)
  表6 不同风险等级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情况
  (单位:万亿元、%)
  图6 非保本理财产品资产配置情况
  图6 非保本理财产品资产配置情况
  图7 已终止的封闭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加权平均兑付收益率走势
  注:加权平均收益率按募集资金额加权计算。
  图7 已终止的封闭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加权平均兑付收益率走势
  注:加权平均收益率按募集资金额加权计算。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9年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稳健增长,非保本理财产品4.73万只,存续余额23.40万亿元,同比增长6.15%。净值型产品发行力度不断加大,2019年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10.13万亿元,同比增加4.12万亿元,增长68.61%。

从募集形式来看,2019年末公募理财产品余额22.33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余额的95.43%,体现了理财业务服务广大个人投资者,促进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的特点。

同业理财规模与占比持续“双降”。2019年末同业理财余额0.84万亿元,同比减少0.38万亿元,降幅为31.00%;占理财产品余额的3.59%,同比下降1.67个百分点,较2017年初23%的高点下降逾19个百分点,有效降低了银行同业间的风险传递。

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是理财资金配置的主要资产。穿透后来看,理财资金投向存款、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余额占全部投资余额的71.75% 。其中,债券资产占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59.7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发布后,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定义和口径发生了变化,只有非保本理财产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鉴于此,自2018年1月起,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理财中心)对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了专项统计分析。本报告中产品存续情况、发行情况、投资资产情况和收益情况均仅针对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分析,并新增产品募集形式、投资性质等分析维度,与2018年及以前年度发布的理财市场报告口径有所不同,不具可比性。除特别注明,本报告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不包括理财子公司的产品。

分析结果显示,2019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稳健运行、健康发展,净值型理财产品规模持续增加,理财子公司初具规模,同业理财规模与占比持续“双降”,新发行封闭式理财产品平均期限增加,理财资金配置以标准化资产为主,新发行理财产品以中低风险产品为主,呈现出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

一、银行业理财产品存续情况

(一)理财产品余额稳健增长

2019年,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整体呈现稳步上升态势。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37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共存续4.73万只,存续余额为23.40万亿元,同比增长6.15%。受季度考核等因素影响,理财产品余额在季度内呈“前高后低”的变化趋势。理财产品月末存续余额最大值出现在11月,为24.25万亿元(见图1)。

(二)主要四类机构产品余额均同比增长

2019年末,国有大型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8.53万亿元,同比增长0.20%,市场占比36.46%;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存续余额为9.72万亿元,同比增长10.36%,市场占比41.52%;城市商业银行存续余额为4.03万亿元,同比增长10.75%,市场占比17.20%;农村中小银行存续余额为1.02万亿元,同比增长7.50%,市场占比4.36%(见表1)。

(三)银行理财以公募产品为主

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规定,按照募集形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其中,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019年末,公募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2.33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95.43%,其主要客群为广大个人投资者。私募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1.0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57%(见表2)。

(四)开放式产品占比较高

截至2019年末,开放式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16.93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2.36%,同比上升4.72个百分点;封闭式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6.4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7.64%。

2019年下半年,开放式产品占比明显上升。6月末,开放式理财产品的占比为67.52%,略高于1月末的67.39%,到了12月末,占比上升至72.36%,半年内上升了4.84个百分点(见表3)。

(五)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占比超四成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发布后,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力度明显,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及占比持续快速增长,预期收益型产品明显减少。截至2019年末,预期收益型(非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13.27万亿元,同比减少2.74万亿元,降幅17.13%。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10.13万亿元,同比增加4.12万亿元,增幅达68.61%。净值型产品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3.27%,同比上升16.01个百分点。其中,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占全部净值型产品比例为81.13%(见图2)。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4.16万亿元,占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1.04%,同比上升1.93个百分点。

分机构类型来看,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净值型产品占比相对较高,分别达到56.45%和45.69%;农村中小银行净值型产品占比相对较低,为28.94%;国有大型银行净值型产品占比为28.60%,占比最低,原因为部分净值型产品划转至理财子公司,若合并计算,国有大型银行净值型产品占比为34.71%。

(六)产品投资性质以固定收益类为主

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要求,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理财产品。2019年末,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18.2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8.06%;混合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5.05万亿元,占比为21.59%;权益类理财产品占比为0.34%(见表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占比较少。

(七)同业理财规模与占比持续“双降”

同业理财规模在2019年继续压降。2019年末,同业理财存续余额0.84万亿元,同比减少0.38万亿元,降幅为31.00%,较2017年末减少2.40万亿元,降幅达74.08%;占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3.59%,同比下降1.67个百分点,较2017年初23%的高点下降逾19个百分点,“资金空转”现象明显减少(见图3)。同业理财规模的压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同业间的风险传递。

(八)理财子公司产品余额初具规模

2019年理财子公司发展取得积极进展,截至年末,共有17家理财子公司或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10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开业,6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和1家中外合资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共有5家理财子公司有存续的理财产品,均为国有大型银行下设子公司,存续余额合计0.80万亿元,均为净值型产品。

二、银行业理财产品发行情况

(一)开放式产品募集资金占比较高

2019年,非保本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111.58万亿元(包含开放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在2019年所有开放周期内的累计申购金额,下同)。其中,开放式产品全年累计募集资金97.65万亿元,占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的87.51%;封闭式产品全年累计募集资金13.93万亿元,占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的12.49%。

(二)净值型产品募集资金与占比持续上升

《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进而推动银行理财打破刚兑、回归资管本源。2019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显增加了净值型产品的发行力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推动产品规范转型,净值型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不断提升。2019年,净值型产品累计募集资金50.96万亿元,同比增加20.54万亿元,增幅67.49%;净值型产品募集资金占全部产品募集资金的45.67%,占比同比上升20.03个百分点(见图4)。

(三)公募产品募集资金占绝大多数

2019年,公募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109.73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98.34%;私募产品累计募集资金1.86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1.66%(见表5)。

(四)新发行封闭式理财产品平均期限增加

2019年,新发行封闭式理财产品加权平均期限为186天,同比增加约25天。新发行3个月(含)以下封闭式产品累计募集资金2.43万亿元,同比减少2.78万亿元,降幅53.36%;占全部新发行封闭式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17.45%,同比下降11.65个百分点。

从长期限产品的募集情况来看,2019年,期限在1年以上的封闭式产品累计募集资金0.97万亿元,同比增加0.47万亿元,增幅93.93%;占全部新发行封闭式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6.96%,同比上升4.18个百分点(见图5)。

长期限产品发行量的增加和短期限产品发行量的减少,意味着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在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的投资者教育下,投资者对长期限银行理财产品的接受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随着银行理财产品期限的增加,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进一步下降。

(五)新发行理财产品以中低风险产品为主

从产品风险等级来看,2019年,风险等级为“二级(中低)”及以下的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94.86万亿元,占比为85.02%;风险等级为“四级(中高)”和“五级(高)”的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0.16万亿元,占比为0.14%(见表6)。

三、银行业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情况

从资产配置情况来看,2019年末,非保本理财穿透各类资管产品后持有资产余额26.24万亿元。其中,存款、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余额占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71.75%,同比上升5.48个百分点。债券是理财产品重点配置的资产之一,在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中占比最高,达到59.72%,同比上升6.37个百分点。在投向存款、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占比上升的同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权益类资产的占比同比分别下降1.79和2.32个百分点(见图6)。

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资产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占非保本理财投资资产余额的8.05%;商业性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QDII债券和外国债券占理财投资资产余额的51.67%。

四、银行业理财产品收益情况

2019年,理财产品累计兑付客户收益9255.8亿元,有效满足了投资者对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其中,公募产品累计兑付客户收益8779.9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累计兑付客户收益的94.86%。分机构类型来看,国有大型银行累计兑付客户收益2948.4亿元,占比31.85%;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累计兑付客户收益4069.1亿元,占比43.96%。

2019年,封闭式产品按募集金额加权平均兑付客户年化收益率为4.44%,同比下降约53个基点(见图7)。2018年以来,随着市场利率的下降,新发封闭式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也同步下行。由于封闭式产品的期限大多集中在3至6个月,产品兑付客户年化收益率延后半年左右,2018年下半年起逐步下行,总体与市场利率走势相符。

五、银行业理财市场建设情况

一是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时出台。2019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对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予以管理和约束。

二是现金管理类产品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2019年12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流动性管理、集中度限制、杠杆和组合久期要求予以明确和规范。

三是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2019年10月12日,人民银行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明确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

四是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运行平稳。2019年,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平稳运行,并积极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精神,及时开展系统升级完善,以适应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报告登记、理财子公司产品信息登记,全力支持新规背景下理财业务的转型与发展。

五是中国理财网推出信息披露服务。中国理财网作为理财信息集中查询和披露的网站,按照《理财新规》的要求,进一步丰富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功能,开发了中国理财网·理财信息披露平台(xinxipilu.chinawealth.com.cn),为银行或其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统一的理财信息披露服务。随着理财信息披露平台的推出,银行理财产品将拥有权威的第三方信息披露渠道。理财信批平台可以按照统一的格式,向投资者展示银行理财产品的净值信息、资产持仓信息、兑付收益信息等内容,明显提升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程度,大大方便了投资者的查询和检索,进一步提升了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所有享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
  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二)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
  (四)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四)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五)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六)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二)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三)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
  (二)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
  (三)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信托公司应就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开发与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并按季报送上季度开展的结构化信托产品情况报告,报告至少包括每个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规模、分层设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每个劣后受益人的名称及认购金额等。
各银监局应切实加强对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监管。对未按有关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应责令其改正,并限制或暂停其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信托业协会可根据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
本通知自2010年2月10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2月5日


备注:

最近更新: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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