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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体军部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细则(试行)


嘉兴学院体军部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强体军部开设课程教学过程管理,完善课程学业成绩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2017〕3 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关于深化学生军训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体〔2018〕3号)、《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嘉院教字〔2017〕6号)、《嘉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嘉院教字〔2018〕6号)、《嘉兴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18〕8号)、《体军部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嘉院体军字〔2017〕13号)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体军部开设课程的教学特点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课程是指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公共体育课程、实践性环节的军训课程(包括军事理论和军事训练)和体质健康测试。本细则所称的任课教师是指体军部在编在岗的体育专任教师和经体军部聘任并报校人事处备案的外聘体育教师。
  第三条  学生毕业前须完成的课程学分要求为:
  (一)修满课内体育课程学分4.5学分,其中:大学一、二年级每学期1.0学分;大学三年级每学期0.25学分。
  (二)修满军事理论课程0.5学分和军事训练课程1.0学分。
  (三)修满学校规定的第二课堂体育课程隐性学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要求为:
  (一)学生(含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体质健康测试(简称“体测”,下同),其中前三年体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60分。
  (二)毕业前体测试成绩不低于50分方可准予毕业。毕业前体测成绩计算公式为:毕业前体测成绩=第四年度体测成绩×50%+前三年度体测成绩之和÷3×50%
  第五条  学生必须认真修读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并需按照体军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考核方式、考核形式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六条  体军部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修读的课程客观、公正、公平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体军部教学中心和各教研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任课教师所授课程成绩评定过程与评定结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八条  体军部鼓励教师按照公共体育课程改革指导思想,重视和加强学生身体素质训练和体育锻炼基本技能培养,不断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课程结束后,各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如实载入学生成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课程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加强课程管理是做好课程考核的重要保障,任课教师应做好公共体育课程和军训课程教学管理各环节工作。其中:
  (一)公共体育课程上课期间应备好以下相关材料:
  1.教案或讲稿
  2.授课计划
  3.授课日志
  4.学生手册(含点名记录、包括各考核项目原始成绩)
  5.学生成绩登记册
  (二)军事训练课程开课期间应备好以下相关材料:
  1.军事训练计划
  2.军训学生名单
  3.学生军训日志
  4.学生军训成绩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课堂考勤管理工作。学生因公或因私确需请假的,学生本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须提前提交所在学院出具的经有关人员(仅限班主任、辅导员或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的请假单(条),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请假理由和学生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学生请假的决定,并第一时间告知请假学生。
  第十二条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续)假未获批准、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而缺席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学时依据《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嘉院教字〔2017〕6号)文件规定进行核算,即:课堂教学(含体军部组织的军事理论教学)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军事训练按每天5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在每一门课程运行的教学计划周期内,学生所修读的课程累计旷课达8学时(军事训练一天半)以上者,或教师上课期间随机抽查有3次以上旷课的,或因请假缺席体育课程次数达5次(军事训练四天)以上者,取消当事学生所修公共体育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和军训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期末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取消其补考资格。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或其他重大活动并办理了请假手续的,所缺席次数不作为是否取消当事学生所修课程考核资格的认定依据。
  第十四条  体军部开设课程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由课程负责人拟定、体军部教学中心审定、报体军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程考核内容和权重为:1.专项部分(25%)2.身体素质(60%)3.学习态度(15%)
  第十六条  关于公共体育课程中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修读公共体育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期体育课程开始后的4周内办理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手续,逾期者或自愿放弃办理体育保健课程手续者,应回到原体育课程选课班级并按照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完成课程学习过程。
  (二)符合条件但自愿放弃办理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手续者,学生本人须在体育课程开始后的4周内领取《体军部体育课程修读情况告知书》,经本人签字并告知家长知晓后在领取告知书后的1周内上交课程任课教师。学生因此而出现上课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体育课程考核不合格等后果的,相关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未在4周内办理本款规定手续的,学生本人必须参加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学习。
  (三)申请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的学生,由体军部根据学生实际和体育教学资源实际安排相应的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具体上课时间、地点、考核要求由体军部另行通知。
  (四)修读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学生达到课程考核要求的,学期体育课程期末考核成绩按60分记载;未达到课程补考考核要求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学生需重修当学期所修体育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正常修读公共体育课程期间,因身体出现意外导致无法继续完成当学期公共体育课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学校校历安排所修课程开课周数不足8周的,若学生身体条件符合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上课要求的,可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手续,考核要求和考核结果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执行。当事学生也可到体军部申请办理课程退选手续,但须在毕业前补修所退选的学期体育课程。
  (二)按照学校校历安排所修课程开课周数已达8周(含)以上且不足12周或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但不愿办理体育保健(体适能)课程手续的,学生本人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到体军部申请办理课程退选手续,当事学生须在毕业前补修所退选的学期体育课程。
  (三)按照学校校历安排所修课程开课周数已达到12周(含)以上的,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做到随堂听课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须根据身体实际情况在课程期末考核前决定是否办理缓考手续。有关课程缓考事宜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课程的学生,应在军事训练课程开始后的两天内到体军部申请办理军训见习或缓训手续。申请军事训练见习学生无特殊情况的,须在本人所在连排学生训练期间到现场进行观训,并须每天完成一篇不少于500字的心得体会,作为军事训练课程考核的基本依据。申请军事训练缓训的学生,须编入本人所在学院下一个年级学生军事训练连排完成军事训练课程。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在第一次上课时(军事训练第一天)告知学生所修课程具体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须在毕业前须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关于课程补考:
  (一)公共体育课程(不含重修课程)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不计算课程平时成绩,达到课程补考考核要求的,课程考核成绩按60分记载;未达到课程补考考核要求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学生须在毕业前重修当学期所修体育课程。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在体军部规定的课程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的,所修课程期末考核成绩按补考前实际取得的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学生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且须在毕业前重修当学期所修体育课程。
  (二)军训课程中的军事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体军部不安排课程补考,学生需跟随下一个年级学生重新参加军事理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军事训练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体军部不安排补训,学生需跟随下一个年级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关于课程缓考:学生修读公共体育课程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体军部规定的课程期末考核时间内参加考核的,可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申请缓考。
  (一)学生未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缓考手续且未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按旷考处理,当事学生须在毕业前重修该学期体育课程。
  (二)学生已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但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体军部规定的课程缓考时间内参加考核的,学生本人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在课程考试前到体军部申请办理课程退选手续,且须在毕业前补修该学期体育课程。未按规定办理课程退选手续的,按缺考处理,学生须重修该学期体育课程。


第三章 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程和军训课程成绩评定应遵循如下原则:1.公平性原则: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大纲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成绩评定方法对学生所修课程进行成绩评定,同一年级同一项目公共体育课程(相同课程代码)的评定标准必须一致。2.公开性原则: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与各考核环节的评定标准必须明确且公开,必须确保在每个考核环节开始之前,学生知晓该环节成绩评定标准以及如何能够取得好成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嘉院教字〔2017〕6号)规定,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可持服役部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免修体育、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83分记载。南湖学院学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免修的体育课程和军事训练、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的认定结果按照南湖学院学籍管理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须与其他在校学生一样正常参加在校期间各年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二十五条  经校级运动队教练认定为正式队员的学生,在修读公共体育课程期间以正式运动员身份参加所在运动队日常训练(包括赛前集训),可免于参加所选修课内体育项目的学习活动和期末课程考核,所选项目的最终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运动队的教练根据其训练表现和训练成果进行认定,考核结果最高不得超过95分。考核结果需经学生所在运动队教练签字后在开课学期第15周前提交教学秘书。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核(包括补考、缓考)结束后3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教师将学生体育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前,应将有关课程考核的原始成绩册提交本人所在教研组组长审核签字,确保成绩评定结果符合考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  成绩录入时,成绩备注栏有“缓考”字样的,任课教师应录入成绩。缺考学生,该课程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备注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成绩评定和成绩登录中有擅自更改学生分数(含平时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教师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和成绩登记存在人为失误的,按《嘉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嘉院教字〔2018〕6号)有关规定处理。成绩更正记录将与教师个人年度考评相关联。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体育课程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嘉兴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18〕8号)规定情形的,按照《嘉兴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处理。
  第 三十 条  本细则经体军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部务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体军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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