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规范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体育局修订了《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24年3月26日
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含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下同)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标准
(一)组织机构
1.机构名称
体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标明“体育培训”字样或标明“游泳培训”“篮球培训”等具体体育项目培训字样。非营利性体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章程
体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3.举办者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能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属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体育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合作方式,明确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
体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守法自然人,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信用状况良好,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5.开办投入
举办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开办费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二)培训场所
1.属性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设施,实行“一证一址”,不得“一地多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属自有场所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形式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2年。
2.面积
体育培训机构场所面积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开办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确保场所不拥挤、易疏散。
3.设施设备
培训主体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室内场地的应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4.安全要求
体育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要对从业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消防安保、应急救护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场所要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建立有效的安全防范体系。鼓励体育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三)从业人员
1.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及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能力。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师资队伍
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相适应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人员。
3.人员管理
体育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对聘用的从业人员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
(四)培训内容
1.课程要求
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科学高效地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以提高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出发点,不得违背教育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制定与其培训目的、对象和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能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2.教材要求
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教材应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并由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
三、准入审批登记
体育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主体出具审核意见。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设立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要求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招生收费后才能开展培训。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如攀岩、潜水、滑雪、游泳等),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四、资金收费监管
培训机构应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账户、收退费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体育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五、强化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和当地实际,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研究制定本地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要主动履职尽责,创新监管方式,注重监管效果,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虚假宣传等问题。要加强运营检查,建立体育培训市场“黑白名单”,对信用和服务好的体育培训机构优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对信用和服务较差的机构加大曝光力度,进一步规范服务与管理,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积极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形象,推动体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