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熟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各种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各种税的缴纳和申报。
第一节房产税法
一、房产税的概念及特点
房产税是指依据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法是调整房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我国房产税具有下列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具体来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屋。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农村。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其税率实行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也称从值计征)是对纳税人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在计算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5)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是对纳税人出租房产,按照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房产租金的收入是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计征房产税。
(二)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应纳税额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房产税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没有如前所述的换算问题。从租计征税率为12%,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例8-1】张女士2006年8月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一居室住房对外出租,每月租金1500元,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张女士2006年应纳房产税为多少?
解: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居住用房时,按租金收入4%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将房产用于出租,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所以:
2006年应纳税额=1500×4%×5=300(元)
【例8-2】某企业2006年委托施工企业修建一仓库,8月底办理验收手续,工程决算总支出50万元,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当地房产税计算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计算该房产2006年应缴纳房产税额。
解:委托外单位施工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即从9月开始,所以:
应纳房产税额=50×(1-30%)×1.2%÷12×4=0.14(万元)
【例8-3】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2006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应纳房产税额。
解:用房产投资联营取得固定收入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则该企业应纳房产税为拥有的未联营部分(按计税余值计算房产税)与参与对外联营取得固定收入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两项之和,所以:
未参与联营部分的房产原值=2500×(1-30%)=1750(万元).
两部分房产税之和=1750×(l-20%)×1.2%+50×12%=22.8(万元)
【例8-4】某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某月取得租金收入8000元。则按现行规定,计算其当月应纳营业税和房产税额。
解: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4%征收房产税,所以:
应纳营业税和房产税额=8000×(3%+4%)=560(元)
【例8-5】某企业2006年1月1曰的房产原值为5000万元,4月1曰将其中原值为3000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额。
解:应纳房产税额=(5000-3000)×(1-20%)×1.2%+3000×(1-20%)×3÷12×1.2%+5×9×12%=19.2+7.2+5.4=31.8(万元)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10%〜30%的损耗后计税。
【例8-6】某企业2006年度共计拥有土地65000平方米,其中子弟学校占地3000平方米、幼儿园占地1200平方米、企业内部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2006年度的上半年企业共有房产原值4000万元,6月25日签订合同约定,7月1日起企业将原值200万元、占地面积400平方米的一栋仓库出租给某商场存放货物,租期1年,每月租金收入1.5万元。8月10日对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生产车间办理验收手续,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房产税计算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解:第一步,房产原值扣除出租部分再扣20%损耗从价计税为:
(4000-200)×(1-20%)×1.2%=36.48(万元)
第二步,下半年出租房产,则上半年按计税余值及1〜6月共6个月使用期计税为:
200×(1-20%)×1.2%÷12×6=0.96(万元)
或用全年房产原值扣20%损耗计税后,减掉下半年出租房产的分摊税金为:
4000×(1-20%)×1.2%-200×(1-20%)×1.2%×50%=37.44(万元)
第三步,企业出租房产按7月至当年底共6个月租金收入计税为:
1.5×6×12%=1.08(万元)
第四步,在建工程完工转入的房产应自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税,故从9月计至年底共4个月为:
500×(1-20%)×1.2%÷12×4=1.6(万元)
则2006年应缴纳房产税额=36.48+0.96+1.08+1.6=40.12(万元)
六、房产税税收优惠的规定
(一)我国房产税的一般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上述免税单位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2)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5)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6)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税。
(7)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8)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9)大修理期间的房屋。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
(10)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1)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且在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3)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1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除上面提到的可以免纳房产税的情况以外,如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应根据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节契税法
一、契税的概念及特点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契税具体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三种。
契税自开征以来,不仅有效地保障了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了产权纠纷的发生,也为国家筹集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业必将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业之一,房地产必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在这种形势下,调整和完善契税法律制度,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对增加财政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个人,外国人及其他个人。
三、契税的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1. 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契税的征税对象应具备三个条件:
(1)转移的客体。一是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二是房屋所有权。
(2)权属必须发生转移。首先是土地、房屋权属必须发生转移,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其次是土地、房屋权属人关系发生变化,由一个权属人变更为另一权属人。
(3)必须有经济利益关系。除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外,权属转移时,承受方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 契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来说,契税的征税范围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和土地使用权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出租房屋不缴契税。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计税依据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具体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变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者拍卖价作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不需要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的价格计算征税。
(3)以土地、房屋扠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其应补交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二)税率
我国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应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例如,上海、天津、重庆、山东、福建、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3%的税率;北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苏、江西、四川等省、直辖市实行4%的税率;甘肃实行3.5%的税率;辽宁实行5%的税率;黑龙江、吉林省对于居民个人购买自用住房的均实行3%的税率,对于其他项目均实行5%的税率。西藏目前未征此税。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应纳税额依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具体又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成交价格×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转移合同总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的优惠额,不能作为计税额予以扣除。
(2)土地使用权赠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税率
(3)土地使用权交换。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税率
(4)房屋买卖。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成交价格×税率
(5)房屋赠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该房屋的市场价格×税率
(6)房屋交换。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所交换房屋价格的差额×税率
纳税人应纳的契税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例8-7】某单位购买一块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计算其应纳契税额。
该单位应纳契税额=2000×4%=80(万元)
【例8-8】公民张某与李某交换房屋,张某支付价差2万元,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5%。计算张某应纳契税税额。
张某应纳契税额=20000×5%=1000(元)
六、契税税收优惠的规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减免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另外,从1999年8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普通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根据该通知规定,各地关于“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相继出台。各大城市对普通住宅建筑面积的规定,除青岛规定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之外,其他各地都规定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者140平方米以下。对普通住宅税率按3%减半征收契税,对非普通住宅按税率3%征收。
七、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2001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规定,“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申报
(1)土地权属转移部分。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天内向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国土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房屋权属转移部分。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天内向当地财政分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财政分局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申报需携带的资料有:纳税申报人的法人或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购房合同或具有购房合同性质凭证和发票;土地界址平面图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四)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契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取得的土地、房屋的所在地。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三节车船税法
一、车船税的概念及特点
车船税是指对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或使用的应税车船规定的车辆、船舶征收的一种税收。
车船税是小税种,属于地方税。车船税法是调整车船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车船税制度修改,以法律形式颁布,体现了以下特点和意义。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做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车船税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车船税旳纳税人
根据《车船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这里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另外,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的实际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船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船。
四、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
(一)计税依据
货车、挂车、专用专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所谓汽车的整备质量,亦惯称的“空车重量”、“自重量”。所谓汽车的整备质量是指汽车按出厂技术条件装备完整(如备胎、工具等安装齐备),各种油水添满后的重量)为计税依据,乘用车及摩托车以辆数为计税依据;船舶以净吨位(是指根据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丈量确实的船舶有效容积)为计税依据。客货两用车按货车标准征税。
(二)税率
《车船税法》适当调整了税目和税额标准,主要是乘用车由过去载客数量划分改为按排气量为标准区分确定税额,以体现鼓励节约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的。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表8-1)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五、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率
拖船、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率×50%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适用税率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例8-9】某运输公司拥有汽车40辆(每辆整备质量10吨),其中10辆为本年5月份新购置,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是5月15日,载货汽车年应纳税额每吨100元。请计算该运输公司车船税年应纳税额。
解:年应纳税额=(40-10)×10×100+10×10×100÷12×8=36666.67(元)
六、车船税税收优惠的规定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轮的货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足一年的按月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车船税有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的概念及特点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法是有关印花税的法律规定。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开征印花税的意义
(1)有利于开拓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印花税虽然负担轻,但征收面广,可以积少成多,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累资金。
(2)有利于加强对其他税收的征收管理。通过对各种应税凭证贴花情况的检查,不仅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各项经济活动的进展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掌握缴纳其他税款的真实程度,促进各项税收的交叉审核,有效地防止偷漏税。
(3)有利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征收印花税,我国开征印花税,既有利于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体现国际对等原则。
(4)有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法制观念。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贴花纳税,并实行轻税惩罚的原则,从而有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观念。
(二)印花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各国印花税的课征范围大致包括商事凭证、财产凭证、人事凭证、许可证凭证和其他凭证。依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凡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都应缴纳印花税,其涉及的面相当广。
(2)税负轻。现行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别为0.05‰。、0.3‰。、0.5‰、l‰。对载有金额的凭证实行比例税率;对未载有金额的凭证实行定额税率,按件定额征收5元。同其他税收相比,印花税的税负较轻。
(3)缴纳办法特殊。我国现行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税票、自行粘贴并画销印花税票的“三自纳税”的缴纳办法。
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即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各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这里所称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订立的合同。所称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如果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是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所谓立账簿人,是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了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所谓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某甲因其发明创造,经申请依法取得了国家专利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5)使用人。在国外以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对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立账簿人和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委托第三者代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负责贴花,代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具体来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有五类:
(1)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权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外,对在我国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属备查性质的,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再征收印花税。以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按规定贴花。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与税目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以下几种: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执照、专利证、房屋产权证等,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
(二)税率与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有四档:1‰、0.5‰、0.3‰和0.05‰。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合同、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记载资金的账簿等。按定额税率征税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及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依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对一些载有金额的凭证,如各类合同、资金账簿等,都采用比例税率。这类凭证都标有确定的金额,按比例计算应纳税额,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13个税目中有11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
对一些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既可简化征管手续,又便于计算和操作。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和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纳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照加工或者承揽收入的0.5‰纳税。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照收取费用的0.5‰纳税。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承包金额的0.3‰纳税。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照租赁金额的1‰纳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纳税。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照运输费用的0.5‰纳税。
(7)仓储保管合同,按照仓储保管费用的1‰纳税。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按照借款金额的0.05‰纳税。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照保险费收入的1‰纳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0.3‰纳税。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书据所载金额的0.5‰纳税。
(12)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用账册。其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0.5‰纳税;其他账簿每件纳税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每件纳税5元。
此外,根据国务院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按照书据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08年9月19日起实行单边征收。
五、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规定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税的应税凭证,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的应税凭证,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额
【例8-10】某企业2008年发生以下业务: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各1件;订立产品购销合同2份,所载金额分别为100万元和8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1份,所载金额为300万元;企业记载资金账簿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总额为1000万元;其他账簿5本。请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印花税额。
解: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1000000+800000)×0.3‰+3000000×0.05‰+10000000×0.5‰=5690(元)
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3+5)×5=40(元)
2008年该企业应纳印花税总额=5690+40=5730(元)
(二)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果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记载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金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例8-11】某公司与运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运输费用为83200元,仓储保管费用为13000元。计算该公司应纳印花税额。
解:如果合同中运输费用和仓储保管费用分别载明,则应纳印花税额为:
应纳税额=83200×0.5‰+13000×l‰=54.6(元)
如果合同中运输费用和仓储保管费用未分别载明,则应纳印花税额为:
应纳税额=(83200+13000)×0.001=96.2(元)
(2)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凭证所载金额分别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对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计算征收印花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应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票。
(6)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但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计税。
(7)从1998年6月12日起,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2008年4月23日,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的规定
(一)免缴印花税的凭证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经财政部确定免税的其他凭证。
以上所称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是指凭证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不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凭证;以上所称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二)印花税的免税范围
(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2)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3)代购代销合同暂不贴花。
(4)凡直接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预购、收购合同,暂免贴印花税。
(5)《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6)《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非金融组织、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暂不贴花。
(7)征用土地、改造旧房、房屋搬迁订立的补偿协议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8)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9)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10)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营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11)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12)对办理借款延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延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3)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
(14)对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设立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账簿及其他内部核算的账簿,暂免缴纳印花税。
(15)对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6)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不贴印花。
(17)对一般按年(期)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要在限额以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18)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19)军队企业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的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专用合同暂免贴花。
(三)对有关账簿免缴印花税的规定
(1)对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花。
(2)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3)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4)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5)对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的工业、商业、物资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不计缴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6)对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不贴花。
(7)对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个账,暂免贴花。
(四)对货运凭证免缴印花税的规定
(1)凡负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2)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4)对国际货运业务中,由外国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五)其他有关凭证免缴印花税旳规定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免税。
(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运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税。
(3)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免税。
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印花税发生义务时间是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缴纳。具体地说,合同在签订时缴纳;营业账簿在启用时缴纳;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受时缴纳。
(二)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申报期限分为几种情况:合同为签订时,书据为立据时,账簿为启用时,证照为领受时,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贴花、注销;汇总缴纳按“汇总缴纳许可证”明确的纳税期限;代扣代缴纳税期限为次月10日前。
(三)纳税申报与缴纳
印花税一般采用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后即行注销。
印花税也可采用汇贴或汇缴的简化纳税方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当一应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同一类应税凭证贴花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同一种类纳税凭证若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此外,凡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可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四)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五)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九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