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支持新能源车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党政机关要优先采购新能源车”有什么法规依据?党政机关配备新能源车的标准是什么?插电混动车型有排量限制吗?哪些车属于新能源车?是否只有纯电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发现,无论是采购人,还是汽车供应商都存在一些认知盲区。
有些采购人以为,支持新能源车就是采购纯电动车。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现在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车共有三类车型:纯电动车、插电混动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所以,政府采购应该支持的新能源车目前是三类车型。而市场上销售的混合动力车型,像广汽丰田凯美瑞混动车型、广汽本田雅阁混动车型,并不在国家财政补贴的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消费者购买比较多的车型主要是纯电动车和插电混动车,国家有明确的补贴标准,而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开始从“购置补贴”转向了“以奖代补”。
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
争取通过4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的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可以看出,国家近两年在政策层面上引导氢燃料电池汽车快速商业化的意图非常明显,很多省份把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写入了“十四五”规划。
下一步,工信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氢能发展战略,氢燃料电池汽车将在今后的新能源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正在加大对新能源车的支持力度,“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政府采购新能源车有哪些相关法规政策做依据,具体又该如何支持新能源车采购?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时间:2013年11月发布
发文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时间:2014年7月发布
发文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方案明确:新能源汽车采购规模应逐年扩大。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本方案所称政府机关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机关中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机关为重点。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以外,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
3、《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4年7月16日发布
发文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4、《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时间:2014年7月16日发布
发文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5、政府部门新能源车采购要占更新车辆的50%以上
时间:2016年2月
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明确指出,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提高到50%以上。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力度。
一方面,放松限行限购等管制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采购等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真正把整个产业带动起来。
6、《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发文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第七条: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目前政府采购新能源车,只限价格不限排量,对插电混动车型也没有排量限制,补贴后价格18万元以内即可。
法律分析: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政府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地方政府要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