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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益专项债项目频繁出现,财政部明确这类资产不得举债

记者王珍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周一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其中提到,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到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现象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普遍存在。

比如,经济发达的浙江省在审计2023年度预算执行时发现,有9个市县23个项目融资收益难以平衡,其中,20个项目实际无收益或收益不及预期。

中部经济大省湖北省在审计2023年度预算执行时也发现,9个市县28个专项债券项目建成后收益不及预期,涉及金额27.25亿元。

另外,宁夏审计厅在202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中提到,低收益专项债项目频繁出现,财政部明确这类资产不得举债全区27个市、县(区)实施的242个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预测2023年底实现收入121亿元,实际无收益,无法依靠项目收益还本付息,财政支出压力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务处处长、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毛捷在《中国经济学研究手册》一书中指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扩大,尤其是隐性债务禁而不绝,除了财政和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相对滞后之外,还有一个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存在“以债谋增长”的不合理政绩观。

他指出,地方政府出于短期的经济绩效考虑,有动机通过大举借债投资基础设施,粗放式地拉动当地经济增长。因此,要形成健康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离不开对地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机制的持续优化,通过顶层设计,破除“以债谋增长”的发展模式。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表示,如果债务支出结构合理,债务所形成的支出有效率,债务规模的扩大实际上并不意味着风险的上升,理想状态下1块钱的债务会带动大于1块钱的GDP的增长,这就是好的债务,这时负债率是下降的。但在实践过程中,专项债存在一些基本矛盾,其中之一就是专项债规模越来越大与项目收益越来越低的矛盾。

“有收益的项目一定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去解决的;无收益的项目,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的地方一般债解决或国债解决。当前,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定义中,‘一定收益’的范围未有明确界定和规范,到底多少是‘一定收益’?到底哪些项目又符合‘一定收益’?讲道理好讲,但是实践层面很难把握。”罗志恒指出。

他表示,在前期做好优质项目储备工作,要加大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对于项目质量注水、违规举债应该严加问责。在后期完善专项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对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项目,如果属于违规举债,就要坚决清退,严加问责,防止专项债异化导致新的政府债务风险;对于受条件限制实际项目进度或收益不佳的,地方应该加紧协调和督促,切实解决困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从各种角度提高项目收益。

《办法》表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表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