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设置充电站点,是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柳州模式”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利用公共资源,打造良好的用户应用生态,近日我市印发《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充电管理暂行规定》。
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纪检、公、检、法、司、安全、保密、广电等部门独立办公场所除外)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充电站点将对大众开放。
开放时间
法定节假日全天,工作日18:30-次日7:30
1.?法定节假日期间充电,日间(8:00-18:00)充电,直流快充桩不得超过2小时,交流慢充桩不得超过6小时;夜间(18:00-次日8:00)充电,直流快充桩和交流慢充桩均不得超过次日上午8:00。
2.?工作日:18:30-次日7:30,直流快充桩和交流慢充桩均不得超过次日上午7:30。
(说明:①公共机构对外开放充电站点不含纪检、公、检、法、司、安全、保密、广电等部门独立办公场所。②中小学校可视本校教学安排和充电场地情况,适当调整工作日充电时段。③各公共机构如遇特殊情况可更改开放时间或临时关闭。④环卫、园林和市政维护部门专用充电桩视作业安排对外开放。⑤智能充电插座参照交流慢充桩时限管理。)
公共机构是指腔举柳州市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充电管理1.?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主管部门须在门卫值守处张贴对外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时段告示,负责制作专用充电牌(单)作为充电用户当次充电进出凭据;充电专用车位在对外开放充电时段禁止燃油车和非充电汽车停放。值守门卫须严格履行管理规定,认真登记充电车辆信息。对不服从管理或拒不配合的充电用户及车辆按本单位相关规定处置或拖离,责任及费用由违反规定的充电用户承担。
2.充电用户进入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充电,凭居民身份证经有值守门卫进行充电日期、车牌号、车主姓名、联系手机、进入具体时间、承诺驶离时间等信息登记。充电程序启动后,进入人员须即时撤离,不得在办公区域逗留或从事其他无关活动。充电用户应主动遵守充电时限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充电车辆驶离。充电启动或充电完成时,须按充电设备标示的程序步骤进行,不得蓄意破坏充电设备。
3.“黑名单”制度。公共机构对外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以下外来充电违规行为车辆纳入该场地“黑名单”,即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不得再进源圆晌入该场地充电:
(1)超时占位充电(法定节假日超出充电规定时限、工作日超过次日7:30)
(2)假充电实占位停车(经常性以充电为名,不启动充电程序或仪表显示电余量超80%而停车充电时间超1小时)
(3)不服从场地方管理和指挥、人为故意破坏充电设施、无理取闹、擅自闯入的充电车辆用户。雹锋
新能源汽车充电用户进入公共机构充电站点充电须严格遵守场地方管理规定,主动配合场地方工作,自觉维护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环境;公共机构场地方主管部门和值守人员要积极做好接纳和服务外来充电用户充电工作。
对不遵照本管理暂行规定对外开放充电的公共机构,充电用户可向政府热线12345进行投诉。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各位车主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开放时间和充电管理规定哟,不守规则可能会被拉入“黑名单”!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东莞新能源研究院是国企吗
“开了10多年的车,过去没那么多复杂的协议,我们买车也主要就看看质量和价格。在格式条款面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我们没有办法去修改、拒绝格式条款。希望政府方面能多做一些此类行为,推动行业改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车主很少会一个字一个字看各种条款,其中一些不平等条款隐藏在合同里面,这需要整个行业来保护车主的正当权益。”
汽车市场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因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消保委)的一份调查报告再次进入用户视野。
江苏消保委日前发布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 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的47份协议中,有10个方面共15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涉及车企免责条款过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用户发布作品即为广泛授权,损害用户的知识产权等。
针对此情况,汽车流通协会新能源汽车分会秘书长章弘表示,《报告》出现多达15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最主要的原因是时至今日,新能源汽车市场还没有一个国家级亦或是团体机构级的新能源汽车服务标准。
格式条款在汽车行业较为普遍,其中涉及不少歧视性条款,希望在江苏消保委后有更多有关部门能够站出来为用户发声。
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普遍存在,消费者权益是否被侵犯?
在江苏消保委公布的10个方面共15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部分内容是行业迅速发展下产生的新矛盾、部分漏旦内容则是汽车行业乃至整个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顽疾”。
格式条款是汽车行业常年来的问题,一方面可能是为了买卖双方更高效率地进行沟通,但另一方面却从未有听说消费者和经销商、企业协商撰写条款之说。在这些格式条款中,就衍生出了一些企业“投机取巧”之事。
以《报告》第九条:“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为例,小鹏汽车就曾因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北举搜做京卖车,消费正衡者要去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汽车与科技飞速结合的时代,国家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下半年国家网信办更是推出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汽车企业也应该注意到更加规范、合法地签订合同,与用户平等沟通、公平交易。
“《民法典》规定,若企业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只有在车企向消费者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后,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纠纷的发生。
过去手机APP会一次性索取用户大量个人信息,如果不同意则无法使用该APP。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断普及,手机厂也在帮助用户从系统方面限制APP运营商们过渡索取用户信息。如现在打开一款APP,部分手机系统就会主动询问,是否允许该APP打开摄像头、读取通讯录信息、追踪用户使用习惯等。
企业方面如何看待不公平格式条款,行业要如何健康发展?
江苏消保委公布的相关问题很多是“行业通病”,甚至是多个行业的问题,不是企业一家能解决的。需要各个企业共同努力克服。
“我们能做的,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做好条款内容。格式条款对于企业、消费者双方都是省时省力的方法,可能确实有些友商会写一些保护性条款、有些时候在法律空白地带也需要企业自身的“约束”,但整体来说,行业是在不断进步的。
14家企业在47份销售服务协议中,出现10个方面多达15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最主要的原因是时至今日,新能源汽车市场还没有一个国家级亦或是团体机构级的新能源汽车服务标准。
“在多款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我们注意到了关于客户隐私采集、使用和保护方面存在多种漏洞,这是燃油车不曾有的新问题。”章弘认为,有些领域无法可依,导致各个车企自立规矩,只知维护甚至过度保护车企的利益,而轻视和削减消费者的权益。
未来汽车行业如何良性发展?车企与任何一类商家相同,都在追求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加之近年由于受疫情影响,造车成本日渐增加。削减购车用户的优惠和权益,也成了车企削减成本的一种方式。
不过消费者是车企的衣食父母,车企如不能平等对待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各项应得权益,那么消费者只会与车企渐行渐远,最终受损的还是车企。
政府方面听取市场的声音,理解各方诉求,推出同时照顾买卖双方权益的政策,是推动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行业协会应该是车企、消费者、经销商三者之间的信息渠道,沟通纽带,交流桥梁。将各方诉求予以解释,对政策法规数据条款进行解读和说明。比如服务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应该事前就加以公开说明等。
行业协会还应与车企和市场研究机构合作,对出台各种行业标准,以规范市场行为,让买卖双方都有法可依。此外,行业协会还应体恤民情,充分展开市场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比如减征购置税,以促进汽车市场公平稳健成熟地发展。
政府与协会可能在新技术发展的过程中较为滞后,等事物发展的相对成熟后,再介入管理。政府的任务是监督,协会则应该发挥引导作用,企业则应将技术进行充分示范运营,得到市场认可再交给用户使用,形成良性循环。
是的
东莞新能源研究院坐落于粤港澳大弯区重要节点城市东莞,是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举办事业单位。东莞理棚戚蚂工学院联合是参与大弯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链埋国际创新创业社区)建设的重要科研平台。研究院面向“碳达峰”与“碳中和”国家战略,以及东莞市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战仔缓略性新兴产业,以东莞能源领域重大需求为导向,旨在建设成华南地区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平台,助力松山湖科学城和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新能源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