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10多年的车,过去没那么多复杂的协议,我们买车也主要就看看质量和价格。在格式条款面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我们没有办法去修改、拒绝格式条款。希望政府方面能多做一些此类行为,推动行业改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车主很少会一个字一个字看各种条款,其中一些不平等条款隐藏在合同里面,这需要整个行业来保护车主的正当权益。”
汽车市场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因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消保委)的一份调查报告再次进入用户视野。
江苏消保委日前发布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 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的47份协议中,有10个方面共15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涉及车企免责条款过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用户发布作品即为广泛授权,损害用户的知识产权等。
针对此情况,汽车流通协会新能源汽车分会秘书长章弘表示,《报告》出现多达15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最主要的原因是时至今日,新能源汽车市场还没有一个国家级亦或是团体机构级的新能源汽车服务标准。
格式条款在汽车行业较为普遍,其中涉及不少歧视性条款,希望在江苏消保委后有更多有关部门能够站出来为用户发声。
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普遍存在,消费者权益是否被侵犯?
在江苏消保委公布的10个方面共15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部分内容是行业迅速发展下产生的新矛盾、部分内容则是汽车行业乃至整个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顽疾”。
格式条款是汽车行业常年来的问题,一方面可能是为了买卖双方更高效率地进行沟通,但另一方面却从未有听说消费者和经销商、企业协商撰写条款之说。在这些格式条款中,就衍生出了一些企业“投机取巧”之事。
以《报告》第九条:“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为例,小鹏汽车就曾因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北京卖车,消费者要去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汽车与科技飞速结合的时代,国家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下半年国家网信办更是推出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汽车企业也应该注意到更加规范、合法地签订合同,与用户平等沟通、公平交易。
“《民法典》规定,若企业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只有在车企向消费者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后,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纠纷的发生。
过去手机APP会一次性索取用户大量个人信息,如果不同意则无法使用该APP。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断普及,手机厂也在帮助用户从系统方面限制APP运营商们过渡索取用户信息。如现在打开一款APP,部分手机系统就会主动询问,是否允许该APP打开摄像头、读取通讯录信息、追踪用户使用习惯等。
企业方面如何看待不公平格式条款,行业要如何健康发展?
江苏消保委公布的相关问题很多是“行业通病”,甚至是多个行业的问题,不是企业一家能解决的。需要各个企业共同努力克服。
“我们能做的,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做好条款内容。格式条款对于企业、消费者双方都是省时省力的方法,可能确实有些友商会写一些保护性条款、有些时候在法律空白地带也需要企业自身的“约束”,但整体来说,行业是在不断进步的。
14家企业在47份销售服务协议中,出现10个方面多达15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最主要的原因是时至今日,新能源汽车市场还没有一个国家级亦或是团体机构级的新能源汽车服务标准。
“在多款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我们注意到了关于客户隐私采集、使用和保护方面存在多种漏洞,这是燃油车不曾有的新问题。”章弘认为,有些领域无法可依,导致各个车企自立规矩,只知维护甚至过度保护车企的利益,而轻视和削减消费者的权益。
未来汽车行业如何良性发展?车企与任何一类商家相同,都在追求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加之近年由于受疫情影响,造车成本日渐增加。削减购车用户的优惠和权益,也成了车企削减成本的一种方式。
不过消费者是车企的衣食父母,车企如不能平等对待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各项应得权益,那么消费者只会与车企渐行渐远,最终受损的还是车企。
政府方面听取市场的声音,理解各方诉求,推出同时照顾买卖双方权益的政策,是推动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行业协会应该是车企、消费者、经销商三者之间的信息渠道,沟通纽带,交流桥梁。将各方诉求予以解释,对政策法规数据条款进行解读和说明。比如服务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应该事前就加以公开说明等。
行业协会还应与车企和市场研究机构合作,对出台各种行业标准,以规范市场行为,让买卖双方都有法可依。此外,行业协会还应体恤民情,充分展开市场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比如减征购置税,以促进汽车市场公平稳健成熟地发展。
政府与协会可能在新技术发展的过程中较为滞后,等事物发展的相对成熟后,再介入管理。政府的任务是监督,协会则应该发挥引导作用,企业则应将技术进行充分示范运营,得到市场认可再交给用户使用,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