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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39号令(催生新一波造车新势力)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

就在中国车企为复产复销发愁的时候,工信部一张通知或许会让一些新能源车企稍微缓解一下紧张情绪。

2月10日,工信部决定对其2017年1月年发布的第39号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随即在官网上发布。

工信部称,这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中国新能源汽车虽连续五年雄踞世界第一,但产销量自2019年7月起七连降,原定到2020年实现200万辆销售累计500万辆的目标要落空。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第一推动力的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即将在2020年全面退出。而2020年1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更让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雪上加霜。社会公众和车企对国家层面的汽车产业政策救市充满期待。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工信部对三年前出台的原规定进行多达10个部分的删减和修改。

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重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内容删除,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为此,还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将“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这就是说,作为车企最前瞻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意味着主管部门不再干涉车企所制造产品的来源,给汽车界研发资源共享打开了绿灯,也有效地降低了车企准入门槛。

同时,与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准入》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不同,工信部此次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产销量规模规定并没有提及。

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竞争逻辑的修改。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企业一旦出生就必定能够发展得顺风顺水。

2018年12月18日,国家出台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对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智能汽车等产品种类,从投资导向、建设条件、到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管理环节实现全覆盖。

其中,明确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毫无疑问,汽车商业评论认为,工信部此次征求意见意味着“研发和制造分离”,又是一次放开、放权,很可能促进传统主流汽车公司与造车新势力融合,甚至促进造车新势力之间的整合。

这对于现在有点水深火热的中国造车新势力来说,多多少少是一种安慰。同时,对前期获得十多个生产资质但至今没有量产的造车新势力或可以祭出“专业代工”的牌子。而且,很可能再催生新一波造车新势力。

本次修改还取消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重新审查规定、产品专项检验规定、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这些放宽事前准入的重要举措,这将为新能源整车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并激发新能源产业界的创业、创新的活力。

汽车商业评论也注意到,这次修改并非都是删减,也增加了绿色通道措施,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新增的标准主要体现在《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上的5项标准,分别为:GB/T?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附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